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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机构统计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5-12 生效日期: 2000-05-12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银发(2000)151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烟台住房储蓄银行、蚌埠住房储蓄银行,总行直接监管的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城市商业银行由人民银行各分支行转发):
  随着我国金融改革的不断深入,统计信息在中央银行管理决策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各金融机构按照《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和《金融统计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重视统计工作,及时向人民银行报送统计信息。但统计信息报送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如多渠道报送、多口径报送、重复交叉报送等,即出现各金融机构报送统计数据口径不一致和负担较重的问题,也影响了中央银行数据管理科学性和数据使用的准确性。
  为规范金融机构统计信息报送工作,保证统计数据的真实统一,现就加强金融机构向人民银行报送统计信息提出如下要求:
  一、加强人民银行系统内对统计数据的归口管理
  “全科目”上报统计数据是人民银行统计信息的主要组成部分,由人民银行统计司统一负责收集、加工、解释、在行内实现共享以及对外提供和披露。
  当人民银行有关司局需要“全科目”上报统计制度中未包括的信息时,因临时需要而一次性收集的信息和报表,有关司局可直接向金融机构收集。如果需要建立定期报表制度,有关司局应事先将报表送统计局制定表号并备案后再印发金融机构执行。
  金融机构以书面形式向人民银行报送的《非现场监管报告书》,维持现行报送办法不变。

  二、各金融机构要加强对统计信息的统一管理
  各金融机构统计部门应明确“全科目”统计指标与本机构会计、计划、信贷、国际业务等部门数据的归属关系,在此基础上向人民银行报送“全科目”统计数据,并严格把关,加强内部协调、核对,确保数据质量。
  对因临时需要或非统计部门上报人民银行的统计信息,各金融机构要切实加强管理,保证对人民银行报送数据的准确性、连续性和一致性,避免出现不同部门向人民银行报送同一指标而数据不一致的情况。金融机构内设各部门向人民银行有关部门报送的数据应由本机构统计部门归口管理。
  各金融机构向人民银行监管部门报送《非现场监管报告书》中有关非现场监管报表和指标时,报送的部门应与本机构统计部门加强数据核对,保证非现场监管报表和指标与“全科目”统计数据一致。如存在差异,应由统计部门负责作出解释。

  三、人民银行和各金融机构的统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交流与合作,加强对统计数据的管理。
  各级机构的领导要高度重视统计部门的工作,充实力量,发挥好统计部门在数据管理中的作用,注重统计数据核对,确保各项数据准确、及时。各金融机构必须按照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商业银行非现场监管指标报表填报说明和商业银行非现场监管报表报告书的通知》(银发(1997)549)、《关于2000年金融统计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1999)404)等文件要求报送数据。人民银行统计部门要对各金融机构报送的“全科目”统计数据与报人民银行监管部门《非现场监管报告书》中有关数据进行核对检查。
                            

中国人民银行                          
二000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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