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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调整完善口岸防控人禽流感等传染病卫生检疫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2-20 生效日期: 2006-02-20
发布部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 国质检卫函〔2006〕101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自2005年11月16日总局(2005)103号明电下发以来,各局按照总局的要求,认真开展口岸人禽流感防控工作,有效防止了疫情的传入传出,确保了口岸卫生安全。根据目前人禽流感的流行状况,为进一步完善口岸防控人禽流感等传染病工作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局要认真贯彻落实《口岸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卫生检疫应急预案》(国质检卫(2005)46号)、《口岸应对流感大流行应急技术方案(试行)》(国质检卫函(2005)791号)和《口岸人禽流感卫生检疫应对指导方案》(国质检卫(2005)423号),结合各口岸实际,完善各口岸防控人禽流感的技术方案,科学、有效、有序地开展口岸人禽流感防控工作。

  二、加强口岸体温检测工作。各局要严格按照《关于切实做好出入境人员体温检测工作的通知》(国质检卫函(2005)908号)的要求,高度重视口岸出入境人员体温筛查工作,合理调整和设置出入境人员的体温检测通道,做好体温检测仪的选型和合理配置。对现有的体温检测仪要认真检查、维修和校准,确保口岸体温检测的准确性和有效性,及时发现发热病人,防止传染病的传入、传出。

  三、加强口岸现场医学巡查工作。各局要选派有一定经验的医学专业人员进行口岸现场医学巡查,通过现场医学观察和健康询问,及时发现传染病可疑病例。有条件的口岸还可以充分利用现有的电子视频监控系统,加强旅检现场出入境人员的医学巡查工作。

  四、调整出境人员健康申报制度。从3月1日起,暂停出境人员填报《出/入境健康检疫申明卡》。

  五、认真完善口岸疑似病例的排查工作。各级检验检疫机构要认真落实卫生部和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应对口岸公共卫生事件合作机制》(卫疾控发(2005)481号)和五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预防控制传染病境外传入和通过交通工具传播的通知》(卫应急发(2005)247号),细化口岸可疑病例的处置工作流程。对申报或检疫查验发现的可疑病例要认真排查,并及时送至指定医疗机构排查。

  六、完善交通工具负责人报告制度。各局要做好对出入境交通工具负责人的宣传教育工作,确保交通工具负责人及时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情况,当交通工具上发现病人或不明原因死亡者时,要求交通工具负责人必须在交通工具到达前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告。

  七、认真开展口岸防病宣传教育工作。各局要进一步加强化为出入境人员服务的意识,加强口岸人禽流感等传染病防病宣传教育工作,内容包括:传染病防治知识、预防接种及注意事项、航空禁忌症、各国的传染病疫情和有关入境预防接种等卫生检疫要求等。宣传方式可采用宣传栏、电子显示屏、咨询台、宣传册、电子触摸屏和飞机上播放等多种形式。

2006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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