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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评选全国水利文明单位和对前四届水利文明单位进行复审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2-18 生效日期: 2006-02-18
发布部门: 水利部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
发布文号: 水精(2006)1号

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为贯彻落实全国水利精神文明建设工作会议的部署,进一步推动水利行业群众性的精神文明创建工作,根据《全国水利系统文明单位评选表彰暂行办法》(水机党[2004]47号),经研究,决定开展新一轮全国水利文明单位(以下简称'水利文明单位')评选表彰工作,同时对前四届水利文明单位进行复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水利文明单位申报和评选工作
  本次评选表彰工作要遵循'坚持标准、重在实效、公开透明、严谨有序、优中选优'的原则,严格按照《全国水利系统文明单位评选表彰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一)标准
  1、班子团结务实,勇于开拓创新。领导班子能够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定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与时俱进,开拓创新,顾全大局,团结协作,发扬民主,联系群众,求真务实,注重实效,勤政廉洁,艰苦奋斗,在群众中具有较高威信。
  2、组织领导有力,创建工作扎实。领导班子自觉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把创建活动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目标明确、措施得力,做到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领导机构、队伍、经费、档案资料四落实。单位内部层层落实创建工作责任制,干部职工普遍参与创建活动,并能积极参加单位所在地党委、政府组织的各种文明创建活动和社会公益活动,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突出成绩。
  3、坚持改革发展,工作实绩显著。切实贯彻落实中央的治水方针,积极实践新的治水思路,紧密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实际,不断深化水利改革,加快水利发展,在水利工作中做出显著的成绩。水行政机关和执法部门廉洁高效、办事公道、依法行政、执政为民,群众满意率高;事业单位工作规范、优质高效;服务性单位服务周到细致,业务工作处于同行业先进水平;生产经营单位诚信经营,科学管理,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居同行业前列。
  4、思想教育深入,道德风尚良好。认真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切实加强思想道德建设,大力弘扬伟大的民族精神和'献身、负责、求实'的水利行业精神,积极开展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不断提高干部职工的思想觉悟和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干部职工工作态度端正,有较强的主人翁意识,能发扬团结互助、见义勇为、助人为乐的精神,积极倡导和发扬尊老爱幼、扶贫济困、拾金不昧、言行文明、无私奉献的社会新风尚。
  5、学习风气浓厚,文体卫生先进。坚持对干部职工进行科学文化知识和业务技能培训,形成全员学习、终身学习的良好风气。崇尚科学,坚决反对各种邪教和封建迷信活动,倡导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实行计划生育和优生优育,做到生育率、晚婚率、节育率和独生子女率全部达标。充分发挥工、青、妇群众组织的桥梁纽带作用,广泛开展丰富多彩、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
  6、内外环境优美,环保工作达标。坚持执行卫生管理责任制,内部管理民主、规范有序,内外环境清洁整齐,无脏、乱、差现象,绿化、美化良好,为职工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节约资源,环保制度健全,措施落实,废水、废气排放达到国家环保标准,为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作出新贡献。
  7、严格遵纪守法,内部秩序安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落实,治安防范网络健全,民主法制教育经常化。内部和谐安定,治安状况良好,工作纪律严明,安全生产落实。干部职工遵纪守法,无违纪违法案件,单位无责任事件,无群体性事件,无黄赌毒等丑恶现象。
  (二)时限
  2004-2005年度。
  (三)申报
  1、申报范围。水利系统各级机关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
  2、申报资格。符合水利文明单位标准且已经获得地厅级文明单位称号两年以上。
  3、申报程序。申报单位要写出书面申请,提交创建工作报告和相关材料报上一级主管部门。经上一级主管部门签署推荐意见后,再逐级申报。
  (四)推荐
  水利部直属各单位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作为推荐水利文明单位的主管机关。
  1、对基层单位(含部直属单位机关和厅局机关)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查,对其开展创建工作情况组织审验把关,提出意见和建议;
  2、在优中选优的基础上,按照水利部分配的名额,提出拟推荐的建议单位名单;
  3、采取适当方式,对拟推荐的建议单位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广泛接受社会和群众的评议和监督;
  4、公示后的建议名单提交本单位党组(党委)研究同意,经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正式向水利部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推荐。
  (五)名额
  水利部直属各单位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原则上只推荐1个单位参加评选。长江水利委员会、黄河水利委员会可推荐2个单位参加评选。
  (六)评选
  本次水利文明单位的评选工作由水利部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部文明办')负责组织实施。
  1、对水利部直属各单位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推荐的单位的相关材料进行初验审核。
  2、组织若干个由推荐单位或申报单位人员参加的评审小组,交叉到各申报单位进行实地量化考核并分别写出考核报告(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3、汇总各考核小组的意见,提出建议名单报水利部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审议。
  4、将水利部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名单分别在中国水利报和水利部网站、中国水利政研网站上进行为期两周的公示。
  5、将公示后的名单报水利部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审批,正式产生出水利文明单位。

  二、关于前四届水利文明单位的复审工作
  本次复审工作总的指导原则是:谁推荐谁负责,自检与抽查相结合,由推荐单位与被审单位共同组织实施。时间原则上与推荐2004-2005年度水利文明单位工作同步进行。
  (一) 复审范围
  分别在1997年度、1998-1999年度、2000-2001年度、2002-2003年度荣获水利文明单位荣誉称号的单位(名单见附件1)。
  (二)复审单位
  部文明办;水利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三)工作程序
  1、先由被审单位[含水利部直属单位,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厅(局)机关]自查,如实写出自查报告并逐级上报到复审单位备查。
  2、复审单位组成复审小组进行审查。具体是:
  部文明办负责对水利部直属单位,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厅(局)机关进行复审;水利部直属单位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厅(局)负责对所属单位进行复审。
  被审单位重划、重组、撤消、分立、合并的不再复审,文明单位的称号自行终止。
  3、各复审单位在复审结束后,都要向水利部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提交复审报告,对所负责复审的单位提出是否保留文明单位称号的意见或建议,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上报。
  被审单位如变更名称、变动隶属关系,应在复审报告中予以说明,报水利部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备案。
  被审单位和复审单位不按规定的时间提交自查报告和复审报告,一律视为自动放弃复审,文明单位称号自行终止。
  4、部文明办将适时组织抽查(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5、水利部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对各复审单位提出的复审意见或建议进行审议,通过后发文予以确认。

  三、水利文明单位评选和复审限制性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票否决,不得推荐和评为水利文明单位,已经获得水利文明单位称号的应予以撤销,不予复审,并不得参加下一届水利文明单位评选:
  1、领导班子成员中有受到严重党纪政纪处分或被判刑的,职工中有发生严重刑事案件或经济案件被判刑的。
  2、经营管理不善,经济效益大幅滑坡;因进行非法经营活动,违反财务、价格政策或偷税漏税,受到有关部门查处的。
  3、干部职工中有传看黄色书籍和音像制品、吸毒贩毒、聚众赌博、卖淫嫖娼受到治安处罚的。
  4、干部职工中有搞封建迷信和反科学活动严重,婚丧嫁娶大操大办,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有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
  5、行业职业道德建设薄弱,社会和群众反映强烈,自律意识差,形象不好的。
  6、发生责任事故超过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人身伤亡和经济损失指标的。
  7、对存在的严重问题隐瞒不报,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

  四、有关要求
  1、水利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要加强对本次水利文明单位申报推荐和复审工作的领导,高度重视,精心安排,切实担负起组织领导责任。各级水利精神文明建设工作部门要按照《全国水利系统文明单位评选表彰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履行职责,严格把关,认真组织实施。
  2、2004-2005年度水利文明单位的申报和推荐工作要在4月30日前结束。请于5月10日前将《全国水利文明单位申报表》(见附件2)和3000字左右的事迹材料(均一式三份)连同电子版一并报部文明办。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3、水利部直属单位,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厅(局)对所属1997年度、1998-1999年度、2000-2001年度、2002-2003年度水利部文明单位的复审工作要在5月31日前结束。请于6月10日前将《全国水利文明单位复审报告单》(见附件3)和复审报告、被审单位自查报告(均一式三份)连同电子版一并报部文明办。
  由部文明办负责复审的水利部直属单位,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厅(局)机关将与2004-2005年度全国水利文明单位的评审工作一并进行。请于6月10日前将《全国水利文明单位复审报告单》和自查报告(均一式三份)连同电子版一并报部文明办。
  联系人:刘千程 联系电话:010-63202817
  廖晓瑜 联系电话:010-63202815
  传真电话:010-63202070

水利部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
2006年2月18日

附件:1、1997年度、1998-1999年度、2000-2001年度、2002-2003年度全国水利文明单位名单;
序号 水利文明单位 复审单位
105 青海省水利厅水利管理局 青海省水利厅
106 青海省水文水资源勘测局
107 宁夏自治区汉延渠管理处 宁夏自治区水利厅
108 宁夏自治区唐徕渠管理处
109 新疆水利厅玛纳斯河流域管理处 新疆自治区水利厅
110 新疆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
111 新疆水利厅头屯河流域管理处
112 新疆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
113 宁波市白溪水库建设指挥部 宁波市水利局
114 青岛市胶南市水利局 青岛市水利局
115 青岛市城阳区水利局
116 深圳市治理深圳河办公室 深圳市水务局
117 深圳市防洪设施管理处
118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八师石河子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市水利局
附件:2、《全国水利文明单位申报表》;(略)
附件:3、《全国水利文明单位复审报告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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