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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2-28 生效日期: 2001-02-28
发布部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发布文号: 环发[2001]19号

为认真落实《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进一步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现就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有关意见通知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对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降低环境影响评价等级。

  二、地方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的审批权限开展工作,严禁越权审批。凡越权批复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一律无效,并责成建设单位限期到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三、加强对用水量大的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强化废水回用、节水等措施,在缺水地区严格控制耗水量大的建设项目。

  四、地方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环境保护设施建设和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的日常监督察,督促建设项目业主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负责,并按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中的要求落实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五、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管理规定。建设项目投入生产(试运行)后,必须按规定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对未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并已投入生产或运行的建设项目,要依法限期补办验收手续。对逾期不办或拒不进行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如发展工程性质、规模、地点或采用的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与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一致,由负责其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办变更手续。在补办变更手续未批准前,一律不得验收,超过期限未补办变更手续或变更手续未获批准的建设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办变更手续。在补办变更手续未批准前,一律不得验收,超过期限未补办变更手续或变更手续未获批准的建设项目,要依法责令其停止试运行。

  六、超业务范围编写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审批。禁止借用或变相借用环境影响评价证书开展评价工作。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由两个以上价单位共同完成的,其评价主要技术负责单位承担的工作量不得少于60%;凡工作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主要技术负责单位,按变相借用评价证书处理。对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的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处理。

  七、地方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报告书评估的管,充分发挥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机构的作用。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环境影响报告书技术审查专家库,进入专家库的专家必须熟练掌握国家及地方有关环境保护法规、政策、标准,并熟并熟悉相关专来的工艺技术。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技术审查均应由列入国家或省专家库的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负责并提供审查结论。

  八、在全国范围内逐步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工作程序公开、办事制度公开、审批和验收结果公开的办事制度,建立举报制度。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自2001年起,将定期公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和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结果,各省、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也应定期公布本辖区内负责审批和验收的建设项目名单。

  九、地方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档案。要将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全部建立环境管理档案,针对项目的不同特点实行全过程管理,实现规范化、制度化。逐步采用数字化技术建立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档案库,实现资源共享。要加快建设项目环境管理信息化进程,配备计算机,利用网络技术、数字技术逐步实现计算机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审批手续。

 
国家环保总局
2001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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