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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宁县国家税务局关于秦皇岛浅野水泥有限公司免征利息予提所得税的请示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9-10 生效日期: 1998-09-10
发布部门: 抚宁县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抚国税外发[1998]1号

市国家税务局:
  秦皇岛浅野水泥有限公司接受日本输出入银行的委托,对贷款利息免征予提所得税问题向我局提出申请,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秦皇岛浅野水泥有限公司是中日合资经营企业,年生产商标号硅酸盐水泥138万吨,1997年建成投产,工厂建设总投资16.2亿元人民币,日方投资70%。
  该公司建设期间在资金方面得到日本输出入银行的鼎立支持,从该银行贷款1.2亿美元,全部用于浅野公司的工厂建设,以每一偿付期的浮动利率(LIBOR)减0.125%计算并支付利息,贷款期限为13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日本国是签订税收协定的缔约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29号文件规定,日本输出入银行被列举为在我国免征预提所得税的银行,该银行从我国取得的利息应在我国免征予提所得税。
  鉴于上述情况,我局同意对该项贷款利息的预提所得税给予免税照顾。
  妥否,请批示。
附件:秦皇岛浅野水泥有限公司关于免交利息所得税的请示

     1998年9月10日

抚宁县国家税务局:
  我公司接受日本输出入银行的委托,对抚宁县国家税务局提出免征利息所得税的请示。
  日本输出入银行属日本政府银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日本政府签订的税收协定,该银行所得利息属免税项目。
  我公司从该行借入资金计1.2亿美元,全部用于秦皇岛浅野水泥有限公司的工厂建设。工厂建设总投资预计16.2亿元人民币,由中日双方共同投资兴建一条年产高标号硅酸盐水泥138万吨的水泥生产线,其中70%用于出口。在投入股本金中日方占70%,股东为日本水泥株式会社、丸红株式会社、丸红--中国有限公司;中方占30%,股东为河北省建设投资公司、交通部秦皇岛港务局、抚宁县水泥开发总公司
  工厂建设期间在资金方面得到日本输出入银行的鼎立支持,以每一偿付期的浮动利率(LIBOR)减0.125%计算并支付利息,贷款期限为13年。根据国税发[1996]29号文件的规定,申请免交该笔贷款的利息所得税。
  妥否,请批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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