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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民银行与所办城市信用社、证券公司、经济实体彻底脱钩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6-25 生效日期: 1998-06-25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银发[1998]293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特区分行:
  自1993年起总行多次下发文件,要求各分支行与所办的城市信用社、证券公司经济实体脱钩,各分行也做了大量工作。但是,到目前为止仍然有许多分支行由于利益机制,贯彻很不得力,或脱钩不彻底,甚至有的越办越大,出现违规违纪问题。国务院领导同志十分重视,为此作了多次指示、批示。总行认为,如果不下决心彻底解决人民银行分行与所办金融机构、经济实体的脱钩问题,不仅有悖于《中国人民银行法》,不利于人民银行公正的履行中央银行的职能,而且严重影响当前和今后金融改革的稳步推进。为此,总行要求各分支行一定要以高度的责任感、使命感,依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金融改革,整顿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的通知》要求,最迟在1998年底前,必须与所办的信用社、证券公司和其他经济实体在人、财、物等方面彻底脱钩;债权债务多的机构或公司,也必须先脱钩再清理整顿。现就脱钩工作通知如下:
  一、人民银行与所办城市信用社的脱钩工作
  (一)脱钩范围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成立的城市信用社,均属于脱钩范围:人民银行作为组建单位,由人民银行直接出资或组织人民银行所办公司和人民银行职工出资的;人民银行或人民银行所办公司作为参股单位,但信用社的实际经营管理权是由人民银行控制的;人民银行作为组建单位,虽未出资,但向信用社派出理事长和信用社主任的。
  列入上述范围的城市信用社,无论由人民银行哪级机构审批和承办,无论在形式上是否具备规范的法人地位,都必须在1998年9月底前与人民银行彻底脱钩。
  (二)人民银行与所办城市信用社脱钩工作的要求
   1、建立责任制,明确工作要求。
  为保证脱钩工作的按时、顺利完成,各分支行必须由行长直接负责这项工作,并且层层落实工作责任制。在工作中,人民银行各级分支机构必须加强对脱钩社的监管,绝不能放松监管,并切实做好风险防范工作。同时,在脱钩工作中要加强对信用社人、财、物的管理,防止资产流失。
   2、认真做好拟脱钩城市信用社资产清理与登记工作。
  经初步汇总,目前与人民银行仍然保持各种关系的城市信用社有579家。各分支行要按照银发[1998]225号文件要求,认真细致地做好脱钩社的资产清理工作,准确填报脱钩社的资产负债状况、结构,净资产状况和所有者权益等数据。要根据资产清理情况对脱钩社进行分类,特别要核实资不抵债,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的信用社数量。银发[1998]225号文件中的附表填制完毕,必须经省级分行行长审查签字认可后,上报总行。
   3、对经营管理好的和比较好的待脱钩城市信用社根据人民银行与所办城市信用社的不同关系,实施不同的脱钩办法。
  (1)组建关系脱钩
  对于在城市信用社报批过程中,人民银行仅作为牵头组建单位而未出资的、或城市信用社挂靠人民银行的,必须按总行银发[1998]85号文的要求,将组建或挂靠关系作出变更,信用社党的组织关系和行政挂靠关系转至当地(市、县)党委、政府或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2)股权脱钩
  凡人民银行或附属机构出资、人民银行职工出资、与人民银行或其职工存在股权关系的城市信用社,必须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核定净资产之后,实施股权转让。股权转让要经理事会和社员大会讨论通过。
   4、对无人受让的信用社的处理。
  (1)对于资产尚可抵债,能维持正常支付,但无人受让的待脱钩城市信用社,经清产核资后,凡属于组建城乡商业银行组建范围的,可通过组建商业银行完成脱钩工作;凡不属于商业银行组建范围的,由人民银行各级分行汇总上报总行,由总行选择一家商业银行予以承接。
  (2)对于资不抵债、出现支付危机的待脱钩城市信用社,原则上实行行政关闭。由人民银行省级分行制定行政关闭方案,报总行批准后实施。清算资产首先用于保证居民储蓄本金和合法利息支付。属于商业银行组建区域内的,可由拟组建的商业银行开业后接管;属于商业银行组建范围以外的,应报告总行,统一指定一家商业银行接管。
   5、清理人民银行与城市信用社的债务债权。
  (1)清理人民银行占用的信用社财物。在人民银行与所办城市信用社脱钩过程中,人民银行分支行直接或间接占用城市信用社财产的,包括由城市信用社直接或间接出资为人民银行分支行购置的办公用房、职工宿舍、交通工具、通讯设备及行政费用报销的,一律予以清理补偿。
  (2)清理人民银行与城市信用社的债权债务。对于人民银行及其三产企业、职工、家属借用的信用社贷款,及信用社占用人民银行资金的,必须限期予以清偿。此项工作由信用社债务债权关系方所在的人民银行负责清理。
  (3)人民银行职工在城市信用社的股份,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将所持股份转出。

  二、人民银行与所办证券公司的脱钩工作
  根据国务院决定,证券业的监督管理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负责,总行已向中国证监会进行了移交。各分支行与所办证券公司的脱钩批复将由中国证监会负责。总行与中国证监会已经商定:对总行已完成第一步批复程序(已批准脱钩方案,但尚未进行确认批复)的18家证券公司和尚未进行第一步批复程序的16家证券公司的脱钩工作,中国证监会将保持这项工作的连续性,抓紧办理上述证券公司与人民银行脱钩的审批手续。人民银行有关分行应按照《关于中国人民银行各级分行与其投资入股的证券公司脱钩问题的通知》(银传[1996]49号)要求,加强督促、协调与落实,于今年10月底之前彻底完成脱钩工作。具体要求是:
   1、各有关分行要督促已完成第一步批复程序的18家证券公司尽快办理脱钩手续,于今年8月底之前完成脱钩;对已报脱钩方案,但未进行第一步批复程序的13家证券公司,督促其于今年10月底之前完成脱钩。
   2、对江西、珠海、锦州3家证券公司江西广东辽宁分行应督促、帮助其尽快落实人民银行股份的受让股东单位,要求今年8月底之前将脱钩方案报中国证监会并抄报总行,10月底之前完成脱钩。
   3、所有与人民银行脱钩的证券公司,人民银行各有关分行要确保投入的股本金和相关权益的收回。
   4、所有与人民银行脱钩的证券公司,凡以各种方式占用的人民银行资金、物资等,人民银行各有关分行要负责收回;人民银行占用证券公司的资金和物资,也应偿还或补偿。

  三、人民银行与所办经济实体的脱钩工作
  (一)脱钩范围
  凡人民银行分支行以信贷基金、再贷款、暂付款挂账、挪用联行资金或客户资金等违规出资成立的金店、钱币公司、电脑公司、资信评估公司、劳动服务公司、会计师事务所、房地产公司等非金融性经济实体,均属于脱钩范围。
  根据《工会法》规定,使用工会经费结余资金已办的非金融性经济实体,如劳动服务公司、金店、钱币公司、电脑公司等以及各级行为人民银行业务工作、干部培训和后勤管理服务的培训中心、干休所、疗养院、招待所不属于脱钩范围。
  (二)有关财、物脱钩要求
   1、对属于房地产公司性质的经济实体,要限期对资产负债进行清理、评估,要求在年底前出售或转让,收回投资。
   2、凡以信贷基金、再贷款、暂付款挂账、挪用联行资金或客户资金等违规形式向经济实体投入的资金,必须在1998年8月底以前全部清理收回,造成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亏损严重的经济实体,在进行清产核资后,落实债权债务,予以撤销。
   3、各分支行在清理脱钩工作中,对经济实体占用的属于人民银行的固定资产和其他财物要核实并限期收回,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同时,属人民银行分支行占用经济实体的资金、物资等应予退还或补偿。
  (三)对现有的符合规定的经济实体的管理
  对根据《工会法》规定,使用工会经费节余资金已办的非金融性经济实体,如劳动服务公司、金店、钱币公司、电脑公司、资信评估公司、会计师事务所以及为人民银行业务工作、干部培训和后勤管理服务的干休所、疗养院、招待所和培训中心,可继续保留。各分支行要加强管理,一律不准从事金融性业务和房地产经营,人民银行各分支行不得利用人民银行的权力对经济实体给予特殊优惠政策,工会及后勤部门办的经济实体要力争财务实行自负盈亏。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工会和其他部门一律不准再新办各类经济实体;也不准新建各类培训中心、疗养院、干休所等。
  (四)脱钩工作上报要求
  各分支行应在1998年9月底以前全面完成已办经济实体的清理和脱钩工作。脱钩工作的总结报告,由省级分行汇总后于1998年10月10日前报达总行会计司。同时,请各行按银办发[1998]55号通知要求认真填报统计表(包括工会办的各类经济实体)。

  四、人民银行派到城市信用社、证券公司经济实体工作人员的脱钩要求
  凡是人民银行派到城市信用社、证券公司经济实体兼职、任职的人员,如果已经正式办理了调出手续,不应再调回人民银行。如果没有办理手续的,在进行脱钩工作时,根据本人意愿,如继续留在城市信用社、证券公司经济实体的,应正式办理调出人民银行手续;如回到人民银行工作的,在完成工作移交后,可回人民银行;如承担领导职务或在重要岗位工作的人员,调回之前要进行离任审计。凡在城市信用社、证券公司经济实体工作期间有重大失误、造成损失者,或有严重违规违纪行为正在审查者,一律不得调回人民银行,并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人员的脱钩工作应与城市信用社、证券公司经济实体脱钩工作同时完成。各分支行脱钩人员的人数、工资总额及名单应在每项脱钩工作完成后,上报总行人事司。
  以上脱钩工作要求,请各分行认真传达到所辖分支行,一定要按照工作要求和规定的工作时限完成脱钩工作。对于在工作中不负责任,采取明脱暗不脱或隐瞒情况的,必须追究分支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要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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