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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省信托投资公司缓交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7-03 生效日期: 1998-07-03
发布部门: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皖国税函[1998]125号

安徽省信托投资公司
  你公司《关于缓交企业所得税的请示》 ( 皖信计字[1998]第060号)悉。现对有 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你公司所属的深圳证券部是独立核算、就地纳税的企业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其损失和亏损不得在你公司税前扣除,应由深圳证券部自己消化,你公司1997年度应纳的企业所得税款也不得因此调减。

  二、你公司如确因拨巨款维持深圳证券部正常运转而造成本公司资金短缺,影响1997年度企业所得税的按期入库,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二十条的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缓交手续,如果获准缓交,缓交期满后,必须按规定将企业所得税款缴入中央金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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