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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收取酒类批发许可证工本费有关事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4-03 生效日期: 2002-04-03
发布部门: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晋财综[2002]34号

省贸易行业管理办公室:
  经省政府晋政函[2001]39号批准,同意你办收取《酒类批发许可证》工本费。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你办向从事酒类批发的经营者核发《酒类批发许可证》时,可以收取《酒类批发许可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另行核定。

  二、你办收取上述工本费,应到省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二、你办收取的上述工本费收入属于财政性资金,应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即收入全部缴入省财政厅预算外资金帐户,支出按照省财政批准的预算安排使用,并按规定向省财政厅报送预算外资金收支预算和决算。

  四、你办要严格按上述规定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并自觉接受财政、物价、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附件: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收取酒类批发许可证工本费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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