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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农委《关于解决农村女社员婚后户口迁移和参加生产劳动意见的报告》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82-10-19 生效日期: 1982-10-19
发布部门: 天津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津政发[1982]199号

各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各有关委、局,各有关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农委《关于解决农村女社员婚后户口迁移和参加生产劳动意见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望即依照试行。  
  针对当前郊区一些女社员婚后落户和参加农业生产劳动存在的实际问题,我们召集四个郊区有关同志进行座谈,听取了他们的意见。根据中央、国务院户口迁移政策,经与市公安局研究,提出如下解决意见:
  一、本市郊区、县农业社员之间结婚的,女方要求将户口迁移到男方家中,男方所在的公社、生产大队应接收女方落户并准许其参加生产劳动。

  二、本市郊区社员与郊区职工结婚的,视不同情况区别对待:
  (1)职工家庭系农业户口,其爱人户口可迁移到职工家庭所在大队,并准许其参加生产劳动。
  (2)职工家庭系非农业户口,其爱人户口(包括子女)未经市公安局批准迁移,仍在原生产队不动。原生产队应准许其继续参加生产劳动,不得歧视和刁难。
  本市郊区、县农业社员与市区职工结婚,未经市公安局批准迁移户口,其户口所在地的生产队不能强行动员本人迁出户口,应继续给以口粮供应。
  供应口粮的办法,可按牌价,也可双方协商解决(即高于牌价或低于市价)。

  三、对因国家征地而被招工的双职工的农业户口的子女,所在生产队应允许其继续留在生产队,并同其他社员享受同等待遇;如因其年幼劳动不了,可征得其家长同意,只供应口粮,不分自留地。

  四、本市农村社员家中有女无子户,愿招女婿的,应允许其一个女儿把爱人的户口迁入落户。男方户口迁入后,享受本队社员的权利和义务。

  五、本市职工与外省市农村女社员结婚,女方要求将户口迁入本市郊区、县落农业户口的,应按农业人口投靠非农业对待。各公社、生产队不能径自接收或安排其参加劳动。本市五县人口迁往郊区或郊区农业人口迁往市内的,也要严格控制。
  
上述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郊区、县和有关部门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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