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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深圳分局;各外汇指定银行:
为加强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总局已下发了“贸易进口付汇监管系统”软件,现将该系统软件使用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1998年7月1日开始启用“贸易进口付汇监管系统”软件。9月份(9月份报送8月份)开始报送该系统软件生成的统计报表,报送时间为每月5日前,原格式报表不再报送。
二、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2.0版未启用的,进口付汇核销单数据仍由外汇局录入;启用后由各付汇银行录入并通过统计申报传输网络按规定传送。
三、为保证进口付汇数据的完整性,1998年1至7月份付汇的核销单数据由各分支局补录入该监管系统。
四、配合该监管系统的实施和国际收支统计监测计算机系统的升级工作,自1998年7月1日开始,全国统一使用新格式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见附件或参见98汇国函字第45号文),旧格式印制的核销单使用期到1998年6月30日,超过此日期末使用的一律作废。
新格式核销单仍由外汇局印制,各外汇指定银行不得自行印制。各分支局应在7月1日前做好新格式核销单印制、向所辖外汇指定银行发放工作。印制时,应在眉栏处套印各印单局的“监制章”。核销单编码仍为八位,核销单的序号延续使用,不得重复序号。核销单纸面为B5规格、无碳复写。
五、关于监管系统的统计报表的说明另行下文通知。
请各分支局抓紧时间做好上述工作,保证该监管系统启用和核销单置换工作的如期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