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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制定民政事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长远规划有关事项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4-24 生效日期: 2000-04-24
发布部门: 民政部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民政事业是我国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研究制定民政事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长远规划,是关系民政事业全局发展的大事。做好这项工作,对于全面贯彻落实全国第十次民政会议精神,推进民政事业改革开放,促其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协调同步发展,都具有重要的意义。根据《国家计委关于部署研究制定“九五”计划和2010年长远规划的通知》(计规划(1994)515号)的要求,我部从去年下半年起,组织有关方面力量开展了民政事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长远规划纲要的研究工作。为了统一安排和指导全国民政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的制定工作,现将编制计划工作事宜通知如下:
  一、研究制定民政事业发展中长规划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针,以改革为动力,以全国第十次民政会议精神为基础,以社会保障为重点,总结“八五”期间发展民政事业的经验,研究有中国特色的民政事业发展道路,提出全面推进民政事业发展的举措,充分发挥民政部门在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

  二、需要着重研究和解决的重大问题
(一)2010年的发展战略目标到2000年的发展目标,十次民政会议已经有了宏伟的蓝图,各地也基本拟定了切实可行的奋斗目标。这个目标将通过制定民政事业发展“九五”计划加以实施。到2010年民政事业发展的战略目标,是这次规划工程中需要研究确定的问题。2010年发展目标的确定,要从各地的实际情况出发,科学地判断本地区民政事业所处的发展阶段,充分估量民政事业已有的经济技术实力和增长的潜力,既考虑各种有利因素,又客观地预计可能遇到的困难,确定一个经过努力可以达到的目标。
(二)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从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三者之间的关系出发,研究民政部门基本建设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总盘子的问题,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改变民政事业发展相对滞后的局面,维护社会稳定,为国家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服务。以下几个问题,请认真研究:1、如何依法保障优抚救济对象随着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而相应改善。逐步建立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线制度,并相应建立社会救助基金。2、进入下一个世纪,我国人口将老龄化,迫切需要构筑“夕阳工程”,加快发展社会福利院、老年公寓、敬老院、光荣院等老年人社会福利设施。3、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社会服务社会化的进程将逐步加快。同时,人民生活步入小康,人们对社会福利服务的需求将进一步增大。为此,迫切需要加快在城镇建立社区服务体系,发展综合性社区服务中心,逐步实现社区老有所养、幼有所托、孤有所抚、残有所助、贫有所济、难有所帮。4、筹措资金更新改造民政事业单位危旧房,消灭危房,使之与社会进步相适应。特别应重点改造烈士陵园,使之成为爱国主义教育的阵地。5、帮助贫困地区发展民政事业,推进地区间的协调发展。6、重视民政系统的科技进步,加速民政企事业单位技术改造,加快办公自动化建设。
(三)加快和深化民政事业改革改革是发展民政事业的强大动力。要加快民政工作社会化的改革步伐。要认真研究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所发生的深刻变化,以及随之可能带来的社会问题,特别是社会保障的问题,以建立合理有效的社会保障制度为重点,加快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和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线制度,深化救灾工作、社会救济、优抚安置的改革,并兼顾社会行政管理、基层政权建设等项改革,确保社会稳定,促进国民经济更快更好地发展。
(四)研究本地区重点建设项目。

  三、研究制定中长期规划的方法
(一)按照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研究制定中长期民政事业发展规划。通过调查和预测,掌握市场经济体制下人民群众对生活权益的基本要求,从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出发,作出规划,提出民政事业发展的目标、任务和方针政策。
(二)摸清情况,总结经验,提高规划的科学性。改革开放以来,民政事业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在工作中创造了不少好的经验。在制定规划时首先要认真地调查和研究,分析和总结民政总项业务的现状和经验,提出进一步促进民政事业发展的方案和方针政策,并对各种方案和政策进行反复论证和比较,选择和研究最佳的方案和政策。
(三)突出重点,简繁得当。从时间跨度看,重点放在民政事业发展“九五”计划的制定上,对下个世纪前十年的规划提出一个轮廓构想,确定战略目标、发展的政策和措施。总体规划可以只对事业发展提出一个大的框架;专项规划则需提出具体操作和实施的意见。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民政厅(局)要成立规划编制小组,负责本地区的民政事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长远规划的制定工作。规划编制小组,组长建议由主管计财工作的厅(局)长担任,计财处、办公室牵头负责,各业务处参与。请各地民政部门在规划工作的人员安排、组织和经费保障上,给以必要的支持。
(五)在规划制定时,要注意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其中包括有关部门、民政企事业单位的意见,吸收专家学者和社会有关人士参加。

  四、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民政厅(局)于9月底前将规划纲要(草案)报部一式五份,并同时报送当地计委。

附:一、民政事业发展计划表(略)二、民政计划指标解释民政计划指标解释一、农村社会养老保险1、投保人数:指期末非城镇户口、不由国家供应商品粮的农村人口,参加农村养老保险,并缴纳保险金的人员。2、积累资金:指期末农村养老保险资金的帐面余额。二、社会救济1、城镇贫困户救助率:指城镇户口贫困户得到国家和社会救助的比例。城镇贫困户救济含失业职工社会救济计算公式:国家和社会救助人数城镇贫困户救助率=-----------×100%城镇贫困人口数2、农村贫困户救助率:指农村贫困户得到国家和社会救助的比例。计算公式:国家和社会救助人数农村贫困户救助率=-----------×100%农村贫困人口数3、五保供养标准提高率:指期内国家和社会赡养五保户的生活费标准的增长幅度。计算公式:报告期生活费标准五保供养标准提高率=(-----------1)×100%基期生活费标准三、社会福利1、城乡各种福利院床位数:指期末优抚单位、国有福利院、敬老院、收容遣送站的实际收养能力。2、床位利用率:指期内城乡各种福利院床位年平均使用率。计算公式:当年收养对象在院总人天数床位利用率=--------------×100%当年平均床位数3、乡镇敬老院覆盖率:指有敬老院的乡镇占乡镇总数的比例。计算公式:有敬老院的乡镇数乡镇敬老院覆盖率=-----------×100%乡镇总数4、社区服务中心:指居民服务业中为老年人、残疾人、优抚对象等社区居民提供多功能综合性社会服务和活动的福利事业单位。称为社区服务中心的基本条件:(1)以非盈利为主要目的,从事社区服务项目,所提供的社会福利服务项目必须在两项以上;(2)有一定的工作和活动场所(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3)有固定的从业人员;(4)是独立核算单位。5、老年公寓,指从事颐养自费老年人的福利事业单位。(1)以非盈利为目的,主要从事赡养、照顾老年人生活服务项目;(2)建筑面积在400平方米以上;(3)有固定的从业人员;(4)是独立核算单位。6、社会福利企业增加值:指期内社会福利企业、假肢厂生产过程的产出价值扣除中间投入价值后的余额。四、优抚安置1、扶恤标准提高率:指期内烈属(含牺牲病故军人家属)和革命伤残人员国家抚恤标准的提高幅度。计算公式:报告期烈属抚恤标准×基期抚恤人数+报告期伤残抚恤标准×基期抚恤人数抚恤标准提高率=(--------------------1)×100%基期烈属抚恤标准×基期抚恤人数+基期伤残抚恤标准×基期抚恤人数2、复退军人补助标准提高率:指期内复退军人补助标准的提高幅度。计算公式:报告期复员军人补助标准×基期补助人数+报告期退伍军人补助标准×基期补助人数补助标准提高率=(-----------------------1)×100%基期复员军人补助标准×基期补助人数+基期退伍军人补助标准×基期补助人数3、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指民政部门管理的、独立核算的、为军队离退休干部生活服务的事业单位。五、殡仪服务1、火化率:指殡仪火化的遗体占死亡人口比例。计算公式:火化遗体数火化率=---------×100%死亡人口数2、殡仪馆:指独立核算的、从事遗体火化、骨灾寄存以及其他殡仪服务的事业单位。3、公墓:指独立核算的、从事集中处理骨灰或遗体土葬服务的单位。六、社会福利有奖募捐社会福利彩票销售额:指期内社会福利彩票销售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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