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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金融机构加强存款管理保证支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6-14 生效日期: 1998-06-14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银行:
   最近,个别金融机构不能按时支付上市公司存款,经新闻单位披露后,有关方面反应较大,暴露出这些金融机构在经营管理和支付方面确实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为了提高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管理水平,维护金融机构的信誉,保证客户到期存款及时足额支付,防止此类事件发生,特通知如下:
  一、各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保证所有单位和个人存款支付;不得以任何理由延期支付;也不得对单位和个人的到期存款强令续存。为了保证对存款的支付,各商业银行要建立健全存款统计和监控制度,做好头寸的调剂工作。如头寸不足,必须向上级行提前报告。对不能支付存款的,要追究经办行行长(主任)及其上级行行长的责任。对性质严重的,将取消其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直至取消从业资格。

  二、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部门,按法律程序书面通知冻结某单位或某人存款时,银行应按冻结存款通知书执行;法院判决将单位存款支付给指定人时,银行应按法院的判决通知书执行。

  三、各商业银行只能办理财政部门和政策性银行的定向委托业务,一律不得办理其他委托和信托业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已有的其他委托业务、信托业务、工商企业委托投资基金,必须在1998年底以前清理完毕,并将清理结果报中国人民银行。

  四、商业银行吸收异地单位存款时,应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
   严格禁止商业银行吸收异地(在服务区域以外,但不包括同城)单位非交易性存款和财政性存款;各商业银行已经吸收的,要如实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告,并在存款到期时予以清退。
   对1998年新发生的违规异地存款,一律强制性无息转存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

  五、严格禁止金融机构高息揽存;严格禁止金融机构不讲效益、不讲成本违规争夺大中型企业的存款。

  六、各商业银行以及其他金融机构,对同时有大额存款和大额贷款的客户,一定要指定专人进行监督管理,既要保证客户存款的支付,又要及时清收客户的贷款;防止企业在提取大额存款后无法归还大额贷款,将企业的经营风险转嫁银行。

  七、各商业银行要对主要客户(含上市公司)的存款规模、存款结构、支付情况定期进行统计、分析,按月上报上级主管行,同时抄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行要督促当地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确保存款的支付。

  八、各金融机构要针对上市公司资金数量大、流动性强的特点,组织一次清查,并对存款情况进行详细统计(统计表见附件)。
   凡有上市公司存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要按下列要求报送清查报告和统计表;
   (一)各国有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由其分行将上市公司在金融机构存贷款情况统计表(以下简称统计表)汇总后,一式三份,分别报送其总行(2份) 和中国人民银行当地省级分行(1份)。各家银行的总行将各分行的情况汇总后,连同其分行上报的统计表(1份)上报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司。
   (二)全国性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由其法人机构将清查情况和汇总报表上报中国人民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司。
   (三)各城市商业银行(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和各省(市)、地(市)级非银行金融机构,均由其法人机构将统计表汇总后上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经省级分行汇总后,分别上报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司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司。

  九、中国人民银行各级行应督促辖内金融机构做好此次清查工作,及时将本文转发给辖内的金融机构;对不认真清查、隐瞒实情、弄虚作假的金融机构,要及时、严肃处理。
   各金融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各省级分行,应于1998年7月30日以前,将清查结果报送中国人民银行总行。

附:上市公司在金融机构存贷款情况统计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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