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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贯彻执行《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4-19 生效日期: 2000-04-19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发布文号: 银办发[2000]120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
  为认真贯彻执行《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2000年第1号令,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加强对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管理通知如下:
  一、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应组织有关部门认真学习《办法》,全面领会和掌握有关审核规定和程序,根据本辖区监管实际,制定执行《办法》的实施细则,明确内部工作流程和审核程序。制定的实施细则应及时报总行备案。

  二、按照《办法》要求,健全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档案管理工作,建立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不良记录专档,对被取消任职资格或具有其他不良记录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系统管理,切实防止具有不良记录的人员进入金融机构高级管理层。

  三、加强分行之间、分行不同监管部门之间的工作配合,加强任职资格管理信息的沟通与交流,及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不能相互推诿,保证审核行对拟任人信息的充分了解,保证跨地区任职、跨系统任职、平行调动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及时审核。
  对被取消任职资格或具有其他不良记录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报告总行,并向其他分行、营业管理部通报。

  四、注意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在《办法》规定时限内完成任职资格审核工作,对符合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限时、限期办理,为合格管理人员及时到岗创造条件。

  五、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应注意处理好从原有规定到《办法》的过渡,做好对金融机构的解释和宣传工作。对执行《办法》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总行报告。

 
二○○○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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