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甘南藏族自治州和天祝等六个民族自治县实施刑事诉讼法有关办案期限的决定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81-08-02 生效日期: 1981-08-02
发布部门: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1981年8月3日甘肃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ぉ
依照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规划问题的决议》,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地处边远、交通不便的少数民族地区,即甘南藏族自治州,天祝藏族自治县、肃北蒙古族自治县、肃南裕固族自治县、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东乡族自治县和积石山保安族撒拉族东乡族自治县,在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办案期限上,暂作必要的变通。决定如下:
    一、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按《刑事诉讼法》第 四十八 条规定期限,在七日内不能提请审查批准逮捕时,可再延长三日;
  人民检察院在接到公安机关提请逮捕书后三日内不能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时,可以延长三日。
    二、 对被告人在侦查中的羁押,按《刑事诉讼法》第 九十二 条规定期限,在两个月内不能终结时,可以延长一个月。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或者免予起诉的案件,按《刑事诉讼法》第 九十七 条规定期限,在一个半月内不能作出决定时,可再延长半个月。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按《刑事诉讼法》第 一百二十五 条规定期限,在一个半月内不能宣判时,可以延长半个月。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69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