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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打击非法加工经营食盐专项行动的紧急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2-09 生效日期: 2001-02-09
发布部门: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贸委、盐业主管部门:
  食盐是人民生活的必需品,食盐加碘是防治碘缺乏病的根本措施。为了保证人民身体健康,国务院先后发布了《食盐专营办法》、《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几年来,食盐生产、加工、储运、经营情况总的是好的。但从有关方面的反映来看,目前非法加工和经营食盐等情况还相当严重。例如,2月3日晚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报道,河北省黄骅市私盐泛滥坑害百姓,盐业局执法部门与私盐贩子内外勾结、为私盐加工经营大开绿灯,手段极端恶劣,情节十分严重。如不采取坚决有力措施及时刹住这股歪风,其后果不堪设想。为此,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开展打击非法加工经营食盐专门行动有关问题紧急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尤其是各产盐区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立即组织开展一次打击非法加工、经营食盐的专项行动。根据国务院发布的《食盐专营办法》、《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认真检查各项规定是否得到贯彻落实。要重点抓住食盐加工和运销两个环节,加大盐政执法力度,对非法从事食盐生产、加工、储运、经营的企业一律坚决依法予以取缔。要严格检查食盐批发许可证、食盐运输准运证的发放和使用情况,对违规发证和无证运输的行为依法予以查扣处罚。

  二、严厉打击非法加工、经营食盐的违法犯罪活动。各地在对食盐加工、经营等环节进行全面检查中,要对私盐加工窝点和私盐贩运、销售集散地加大打击力度,坚决端掉非法窝点,彻底销毁加工设备,依法从严从快惩处一批危害严重、影响恶劣的案件。

  三、全面检查整顿盐业管理和执法队伍。重点检查整顿:盐政执法人员是否有与私盐贩子内外勾结、欺上瞒下的行为;是否向私盐贩子发放批发许可证、运输准运证,提供包装、防伪标志;是否向私盐贩子通风报信、收受贿赂等。如有上述行为,一经查实,必须对当事人严肃处理,相应追究有关领导责任,并予以通报和公开曝光。

  四、广泛发动群众监督和举报。各级经贸委和盐业部门都要公布监督举报电话,接受广大企业和群众对非法加工、经营食盐行为的监督和举报投诉。对举报线索要认真调查,逐一核实处理。

  五、在各省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国家经贸委将会同有关部门组成督查小组,分赴各产盐地区,就专项行动开展的情况进行督查,进一步整顿和规范食盐市场秩序。凡自查自纠工作不力的,私盐加工销售活动屡禁不止的地区,务必追究有关方面领导责任。请各新闻媒体和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机关紧密配合,加大舆论监督和案件查处力度,确保这次打击非法加工和经营食盐的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有关专项行动的进展情况,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时书面报送国家经贸委,抄报国务院办公厅。
  

二00一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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