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灾害搜救费用请求支付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7-09 生效日期: 2002-07-09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第1条 本办法依灾害防救法(以下简称本法)第三十九条之一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第2条 本办法之执行机关,在中央为中央灾害防救业务主管机关;在直辖市为直辖市政府;在县(市)为县(市)政府。

  第3条 人民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致遭遇危难,由灾害应变中心进行搜救而获救者,执行机关于搜救任务完成后三个月内,应统筹计算搜救所需费用,开具处分书,向获救者(以下简称处分相对人)请求支付搜救费用。

  前项搜救所需费用,系指下列项目:

  一、相关政府机关、国军等所属人员,除固定薪俸外,所增加之加班费、差旅费及保险费等费用。

  二、征调、委任、雇佣之民间劳务。

  三、相关政府机关、国军或征用、租用民间之搜救犬、救灾器具、车、船、航空器等装备、土地、建筑物、工作物。

  第4条 执行机关于收到处分相对人缴纳之费用时,应将中央机关、国军支出之搜救费用提缴(送)中央灾害防救业务主管机关解缴国库,其余归入各该直辖市、县(市)政府公库。

  第5条 搜救所需费用,依政府机关所定费率请求支付;政府机关未定有费率者,依相关公会所定费率请求支付;政府机关及相关公会均未定有费率者,得参照当地时价及物资新旧程度计价之。

  第6条 搜救费用请求支付处分书(如附件),应记载下列事项:

  一、处分相对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别、国民身分证统一编号、住居所或其它足资辨别之特征。

  二、主旨、事实、理由及其法令依据。

  三、搜救费用明细。

  四、处分机关及其首长署名、盖章。

  五、发文字号及年、月、日。

  六、缴款地点。

  七、表明其为行政处分之意旨及不服行政处分之救济方法、期间及其受理机关。

  第7条 处分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对第三条之处分,如有不服,得依法提起诉愿。

  第8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75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