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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关于江北区渝珠花苑室内停车库收费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2-30 生效日期: 2001-12-30
发布部门: 重庆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渝价[2001]906号

重庆市仙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渝珠花苑室内停车库收费标准的报告”收悉。根据你司申报:渝珠花苑室内停车库建筑面积2800平方米,停车位84个,车辆出入口1个。并设置有自动报警装置、自动灭火系统等消防设施;有管理制度和管理值班室,专业的停车库管理人员实行24小时存取车辆服务。
  根据重庆市物价局《重庆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和渝珠花苑室内停车库具备的条件,同意你司渝珠花苑室内停车库按二级收费标准执行。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室内停车库收费标准:
  1、小型车:2小时以内每小时4元;超出2小时按每小时2元计收;12小时内不得超过15元;24小时内不得超过30元;超过24小时以上连续停车收费一律按每小时2元计收。
  2、摩托车:2小时以内每小时1元;4小时内共收3元;12小时内共收5元;24小时内共收8元。

  二、月租停车位在上述规定的停车收费标准范围内下浮,具体标准由双方协商议定。

  三、业主自备停车位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每月每车位不得超过80元。

  四、临时停车10分钟内免收停车费。

  五、上述停车收费标准必须在停车库的醒目位置按照明码标价的规定标示。
  接此通知后,请及时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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