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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煤矿安全监察工作交接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4-11 生效日期: 2000-04-11
发布部门: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劳动(劳动人事)厅(局)、煤炭管理部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监察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9)104号)已明确: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是国家经贸委管理的负责煤矿安全监察的行政执法机构,承担现由国家经贸委负责的煤矿安全监察职能。为做好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经贸委安全生产局经与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协商,并经国家经贸委领导同意,自3月15日起,安全生产局将煤矿安全监察职能全部移交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二、各地承担煤矿安全监察职能的部门要接受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的业务指导,有关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问题,以及煤矿重、特大事故情况等,请直接向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请示报告。

  三、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山东江西河南湖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新疆安徽宁夏甘肃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矿安全监察局要尽快理顺关系,切实履行煤矿安全监察职能。

  四、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的联系方式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总机:010──64217766
  上报重、特大事故值班室联系电话:010──64217766转22324,64211843;传真:010一64234662
  通讯地址:北京东城区和平里北街21号
  邮政编码:100713

 
二OOO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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