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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综合整治发展环境的有关要求,进一步深化政务公开,规范政务管理,提高行政效能,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本局机关设立行政审批对外服务窗口,实行接办件分离、一个窗口对外服务制度。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2001年重庆市行政审批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01]26号),制定本办法。 一、行政审批对外服务窗口职责
1、负责下列文件的接收、转办、督办和办结登记:
民间组织登记、社会福利机构审批、殡仪馆建设审批、公墓建设审批、审查评定烈士、评定伤残等级、台湾回大陆定居人员的审批等报件。
2、接受上述有关事项咨询。
二、行政审批对外服务窗口的设立及管理
1、行政审批对外服务窗口,设在局机关102室。外挂标识牌,内挂服务职责,设置电子触摸屏,显示服务指南。
2、窗口的日常工作归口办公室管理,业务工作由相关处室指导。
三、行政审批对外服务窗口文件运转程序
1、接件。专人接收文件,分类登记,注明收文日期、标题、份数、来文单位、联系人及电话号码。报件手续不全,不符合登记机关要求的,窗口应告知来文单位补办、重办。
2、转办。收文后,窗口应立即转交相关业务处室办理,注明转办日期、承办时限、承办处室及接件人。
3、督办。对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文件进行督办。来文单位催促的,由承办处室会同窗口向其说明原因。
4、办结登记。文件办结后,承办处室应立即向来文单位回复,同时到窗口办理办结销号登记。 重庆市民政局
2001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