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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房地产契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0-26 生效日期: 2001-10-26
发布部门: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涪府发[2001]201号
桥南、李渡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区府有关部门:
  为了推动住房制度改革,活跃房地产市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房地产契税征管工作,根据国家财政部和重庆市财政局有关文件精神,现就加强我区房地产契税征管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桥南开发区、李渡示范区、各街道办事处辖区内的房产转移契税、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契税由区房管局、国土局代征,由区财政局统一结算并按级次分解入库。区财政局负责做好契税政策的检查和宣传解释工作,负责契税的减免审批工作。
  二、契税政策
  (一)个人购买普遍自用住房,税率为1.5%。
  (二)土地、高档住宅、度假村、别墅、商业用房及单位购房,税率为3%。
  (三)1998年6月30日前建成尚未出售的商品住宅在2002年底前售出的,除度假村和别墅按3%税率征收契税外,其余免征契税。
  (四)按规定享受减、免税的纳税人,要向当地征收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经当地征收机关审核后报区财政局批准享受契税减免政策,再行办理契税减免凭证。
  三、切实加强对契税征管工作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办理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前,必须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完税证》或《重庆市契税减免证》等有关材料,对手续不全的,国土、房管部门不予办理。对未按规定办理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导致税收流失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四、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五、本通知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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