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江北区东方家园(A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0-15 生效日期: 2001-10-15
发布部门: 重庆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渝价[2001]714号

重庆富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东方家园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申请”收悉。根据你司申报:东方家园(A区)己作为涉外建设小区,小区除具备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一级标准的条件外,住宅还具备:一、环境绿化:小区绿化率达47%,中庭绿化近5万平方米,百趣庭园近2万平方米,种植有四季常青的植物、造型别致的小品、休闲亭、贯穿园区的水景及喷泉等;二、配套设施:有3010平方米的业主会所(内设有邮政、储蓄、医疗、美容美发、健身、娱乐、小型宾馆、会议室、休闲茶座等)、有幼儿园、标准游泳池等设施;三、智能化方面:实现三方互相通讯、楼宇对讲、图象监视、综合报警、集中管理等综合管理功能。每户住宅内设有门磁装置、紧急求救安钮、瓦斯探测器、红外防盗装置等,以构成园区保安监控系统。园区周边栏栅设置户外双红外线对射探测器,微波物体移动探测器,对周边的非法入侵进行检测,并在园区的主要路口,车库出入口,电梯内以及园区的视角、死区等重要部位设置摄像头(或云台),进行24小时不间断监控。根据你司申报的设备设施条件,东方家园(A区)符合提供优质服务按物价管理权限另行报批的要求。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收费项目及标准:
  (一)公共服务费(建筑面积):
  1、多层住宅:0.70元/平方米.月;
  2、高层住宅:1.00元/平方米.月(含电梯费)。
  (二)住宅改为办公用房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按住宅收费标准的200%收取;住宅改为经营用房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按住宅收费标准的300%收取。
  (三)购房时,原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承诺的收费标准低于上述收费标准的,仍按承诺办。
  (四)上述收费标准在申报的环境和设备设施条件未完善前,按照环境和设备设施条件完善程度相应下浮收费。
  (五)特约服务收费:坚持自愿的前提下,由双方协商议定。

  二、物业管理公司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物价管理规定,除上述服务收费项目外,不得自立项目和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向业主收取其它任何费用。同时,应保质保量提供服务,不得多收费少服务、只收费不服务。物业管理的收支情况每半年应公布一次,接受业主和用户的监督。

  三、收到文件后,物管公司应及时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物管公司应向业主公布相应等级的物业管理服务内容。

  四、各级物价部门应加强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对违反物价管理法律法规及物价政策规定,自立收费项目和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向业主收费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和国家计委、建设部《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68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