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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关于机车产品扩散验收办法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1-01-03 生效日期: 1991-01-03
发布部门: 铁道部
发布文号: 铁机[1991]4号
  第1条 为进一步加强机车产品扩散验收和重点定型机电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管理,确保机车产品质量,保证铁路运输安全,根据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扩散验收范围

  1.机车产品重要件中的扩散产品(含修复件)必须由部指派的机车验收人员验收。(机车产品重要件见附表一)

  2.验收人员对扩散产品进行的验收称为扩散验收。

  3.本办法适用于机车产品重要件的扩散验收。

  4.对机车产品重要件以外的扩散产品(含一项配件)质量,部机车验收人员有权进行质量监控。


  第3条 扩散验收程序

  1.对符合铁道部《关于机车车辆配件扩散生产暂行办法的通知》(铁物〔1986〕886号)、铁道部《关于整顿机车车辆维修配件计划、采购和供应秩序的通知》(铁物函〔1990〕311号)精神的机车产品扩散生产单位进行资格审查。

  2.资格审查是指对扩散产品承制单位生产能力的审查。

  (1)机车验收室应参加对机车产品重要件扩散承制单位的资格审查。

  (2)铁路厂、所扩散生产的机车产品重要件,由扩散单位和部驻局、厂机车验收室组织,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资格审查小组;路用维修需要扩散生产的机车产品重要件,由物资总公司会同部机车验收室,通知有关单位组成资格审查小组。

  (3)资格审查小组根据承制单位填报的《机车产品扩散申请审查表》(附表二)进行实地考察,作出结论后,报部备案。通知承制单位进行首批样品的试生产。

  3.评审验收是指对承制单位首批样品的质量进行技术审核认证。

  承制单位首批样品试生产完成后,由承制单位向扩散生产归口单位提请评审验收。评审验收小组应成立相应的专业组,对首批样品的质量现场检测、技术资料文件审核认证,并提出评审验收意见,报部机车验收室核备。

  4.评审验收合格后,由部机车验收室根据区域验收的原则指派验收单位。承制单位与验收单位应签订委托验收协议书,确定委托验收有关事宜。

  5.需经鉴定或运用考验的产品,按铁道部有关规定办理。

  6.对于扩散验收的机车产品重要件,各级验收室要认真把关。凡未经验收合格的,一律不准出厂;凡无验收合格证件的,物资材料部门不得采购和入库;凡未经验收室确认有验收合格证件的,不准装车使用。


  第4条 扩散验收的依据与条件

  1.设计图纸、技术条件、技术标准和工艺文件等是产品验收的技术依据,承制单位应为验收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

  2.承制单位提交验收的产品必须是经该单位检查部门检查合格的产品。

  3.验收单位接到订货归口单位请求验收的通知后,应尽快派人前去验收。承制单位应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4.产品验收合格后,应在合格证上加盖部统一规定的机车验收人员代号章及名章。


  第5条 其它

  1.产品验收是部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的一种形式,不解除承制单位与扩散单位对产品质量应负的责任。

  2.需打印承制单位代号的产品,应在合格件上打印部统一规定的代号。代号的申请和颁发,按部有关规定办理。

  3.附表一重要件中的定型机电产品的质量监督或验收事宜,由物资总公司与部机车验收室商定。


  第6条 本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前颁有关验收文件与本文抵触时,以本文为准。

  本办法解释权属铁道部机务局。

  (附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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