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青海省人民检察院:
你省人大常委办公厅以中机总号〔79〕3053号给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的来电,已由法制委员会转交我院答复。经我们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九十三 条、第一○○条的规定,参照1979年12月17日高法院、高检院、公安部“关于执行刑法、刑事诉讼法中几个问题的联合通知”第 一条规定的精神,对你省公安厅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如属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案件,省人民检察院受理后,应将案件移交给管辖地区的检察分(市)院,由检察分(市)院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支持公诉。
以上意见,请你院转报省人大常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