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银发[2000]113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直属企事业单位:
为加强中国人民银行基本建设管理,使基本建设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努力提高投资效益,现将修订后的《中国人民银行基本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通知如下:
一、《中国人民银行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自2000年5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1993年12月4日印发的《中国人民银行基本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直属企事业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辖区内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总行备案。
三、各单位要加强领导,及时组织对本办法的学习和培训工作,确保《中国人民银行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的顺利实施。
四、对《中国人民银行基本建设管理办法》施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会计财务司。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