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渝价[2001]659号
重庆市电力公司、重庆燃气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水务(控股)集团公司:
由于人防工程属战备性质的社会公益性事业,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成都军区、重庆市人民政府、四川省人民政府、贵州省人民政府、云南省人民政府、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西南战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2001]联字第1号)的要求,为支持我市的人民防空事业,促进人防工程的建设与开发利用,经我局与市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决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公共人防工程建设与开发利用所用水、电、气价格按居民生活类别价格执行。
二、“公共人防工程”系在市人防办注册,经市水、电、气部门与市人防办现场查勘后认定的项目。
三、本通知从2001年10月1日抄见量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