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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在全市开展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2-04-03 生效日期: 1982-04-03
发布部门: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
发布文号:
根据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谈《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为了把我市的义务植树运动持久地开展下去,特作如下决议:
   一、植树造林,是全市人民应尽的光荣义务。它不仅对绿化天津城乡,净化美化环境、保持水土、维护生态平衡、造福子孙具有重大的意义,而且对激发人们的爱国热忱,发扬中华民族植树爱林的传统美德具有深远的影响。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必须广泛深入地宣传义务植树的重大意义,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全市人民都要自觉地投入到义务植树、爱护林木的活动中来,为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多做贡献。
   二、各级人民政府和农村社队,都必须从实际出发,因地因时制宜地制订植树造林规划。植树造林,在城市要同净化、美化环境结合起来;在农村要同农村经济建设结合起来。蓟县要把规划、建设山青水秀、物产丰富的山区作为植树造林的重点。
   三、建立健全义务植树的责任制度。各单位要首先搞好本单位范围内的植树绿化,并且积极完成所在地区分配的植树任务,要注重质量,讲究实效,包种包活。
   四、必须大力发展苗木基地,培育良种壮苗,搞好苗木的生产与供应。要加强技术指导,实行科学种树,根据我市不同地区的自然条件,选择合适的树种和合理的栽植密度,保证义务植树运动顺利发展。
   五、必须加强林木和园林绿化设施的保护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毁坏或侵占。对保护林木和园林绿化设施有功者奖,毁坏侵占者罚,情节严重者要依法制裁。
   六、本决议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订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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