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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镇绿化建设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9-03 生效日期: 2001-09-03
发布部门: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涪府发[2001]162号
桥南、李渡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府各部门,中渝驻涪各单位,区属企事业单位:
  为了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进一步提高城镇绿化水平,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和景观环境,树立良好的对外开放形象,根据重庆市城市绿化工作会议精神,现就加强我区城镇绿化建设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城镇绿化工作的认识
  城镇绿化是城镇的重要基础设施,是城镇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改善生态环境和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生活质量的公益事业。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撤市设区以来,我区的城镇绿化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城镇绿化水平有了较大提高。但是,我区城镇绿化的总体水平还相当低,城镇绿化工作还存在不少问题。主要是:绿化面积总量不足,绿化质量不高,城区绿地太少,公共绿地布局不合理、不科学,人均公共绿地仅为2.24平方米,比全国城市人均公共绿地少4.12平方米,比重庆市人均绿地少0.38平方米;建设工程的绿化配套工程依照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执行不力,仍有随意侵占绿地和改变规划绿地性质的现象;绿地建设资金不足;城镇绿化法制建设滞后,管理工作薄弱;对城镇绿化工作的重要性缺乏足够的认识。各级各部门要以对人民、对历史高度负责的精神,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城镇绿化建设,提高城镇绿化的整体水平。
  二、落实城镇绿化工作任务
  我区城镇绿化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加强城镇生态环境建设,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城镇可持续发展为中心,坚持政府组织、群众参与、统一规划、因地制宜、讲求实效的原则,努力建成总量适宜、分布合理、植物多样、景观优美、山水相融、自然天成的山水园林城镇。
  主要指标是:2005年,全区城市绿地率达到25%以上,绿化覆盖率达到30%以上,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到4平方米以上(其中城区绿地率达到30%以上,绿化覆盖率达到35%以上,人均公共绿地达到6平方米以上);到2010年,全区城市绿地率达到30%以,绿化覆盖率达到35%以上,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到5平方米以上(其中城区绿地率达到35%以上,绿化覆盖率达到40%以上,人均公共绿地达到7平方米以上)。
  (一)主要任务:
  1、大力发展公共绿地。新建一批有一定规模、一定水平的各类公园和绿化广场及游园,形成多类型、大中小结合、分布合理、各有特色的公共绿地体系。“十五”期间各乡镇(开发区、办事处)人民政府必须新建1-2个城镇绿点,新建绿化广场(规模1000-3000平方米)和一批市街、居住区的绿化游园。
  2、综合整治市街绿化。用5年时间,对主次干道按计划分期进行综合整治,提高市街绿化档次。城区和各乡镇(开发区、办事处)政府所在地的主干道要按创建山水园林城镇的规划要求实施整治。
  3、搞好单位和居住环境绿化。持续深入地开展市级和区级“园林式单位”、“园林式小区”、“园林市街”、“园林式小城镇”和“达标公园”等的创建活动。
  4、建设绿化隔离带,实施城乡大环境绿化。严格保护城镇中具有生态和景观作用的山头、山脊、斜坡和江河沿岸防护林,对划定绿线的农业区要实行退耕还林、还草,城区要加大拆房建绿力度,城区外围、城区组团和城市功能分区的交界处形成绿化隔离带,初步形成各类绿地合理配置,乔、灌、花、草有机搭配,城乡一体的城镇绿化体系。
  (二)实施五大工程
  1、公园建设工程。新建公园6个,其中“十五”期间新建公园2个,2001-2002年,加大投入改造现有公园设施,不断完善公园功能,提高现有公园的景观质量。
  2、城市绿化景观工程。结合城市景观建设,精心规划设计和搞好城市标志景点及建筑的绿化建设。“十五”期间,重点在城镇入口、水陆线、天际线、桥头、道路、广场等地方创造丰富多彩、亲切宜人、山水相融、独具风格的城市绿化景观。2001-2002年开工建成青年广场。
  3、启动北山坪退耕还林绿色景观工程。
  4、绿色通廊工程。沿城市高速公路、铁路、水路和城镇干道两侧建立带状绿色通廊,重点实施两江四岸绿化工程。对长江、乌江流经辖区地段的江岸进行全面绿化,形成城市的“绿脉”,与城镇绿地系统形成绿色网络,把主城与远郊的自然生态环境联系在一起,形成城乡一体化绿化空间,改善城镇生态环境。
  5、绿色屏障工程。保护、营造鹅颈关、聚云、武陵山脉、雨台山脉环境保护林,形成主城东南西北四道防护林;在“十五”期间基本构成主城生态绿化圈框架,形成城镇绿化网络体系。
  三、加快城镇绿化建设步伐
  (一)认真编制,严格执行城市绿化规划。由区建委于2002年完成《涪陵区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工作。各管委会、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也要完成各自的城镇绿化规划编制工作。主城区各办事处要在《涪陵区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指导下做好绿地系统详细规划编制工作,相关部门要作出实施计划。
  建立城镇绿化“绿线”管理制度。将“绿线”作为深化《城市绿地系统规》的重要内容,在编制中必须明确划定各类绿地范围控制线,主城区要将绿地保护禁建区纳入“绿线”管制,在明年建立CIS绿线管制系统。要严格按规划确定的绿线进行绿化管理,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分用,更不能进行经营性开发建设。因特殊需要,须改变绿地规划、改变绿地性质的,应报经原批准机关重新审批,并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在旧城改造和新区建设中,要严格控制建筑密度,创造条件扩大绿地面积。城市规划、建设、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实行跟踪管理。将城市范围内的江岸、河岸、湖岸、山坡、城市主干道等地带作为绿线管理的江岸、河岸、湖岸、山坡、城市主干道等地带作为绿线管理的重点部位。同时,要严格保护重点公园、古典园林、风景名胜区和古树古木,对不符合规划,影响景观环境的建筑、游乐设施等必须逐步迁移或调整。
  (二)加大城市绿化资金投入,建立稳定的、多元化的投资渠道。城市绿化建设资金是城市公共财政支出的重要组成部分,财政要逐年增加对城市绿化建设和维护的投入,并在生态环境建设资金、土地出让资金中安排一部分实施城市绿化建设。各管委会、办事处、乡镇财政应安排必要的资金保证城镇绿化建设的需要,增加管理维护资金。同时,拓宽资金渠道,引导社会资金用于城镇化绿化建设。要逐步调整城镇绿化产业结构,盘活现有资产,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加快形成城镇绿化建设的多元化投资体系。城区的集中绿化建设费由区建委统一审批,统一收取,由财政全额返回用于城市绿化建设。城市的各项建设都应将绿化纳入投资预算,并按规定建设绿地(一般是总投资额的3-5%)。各类建设项目的绿化配套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绿化配套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区建委会同区财政局提出意见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切实保证城镇绿化用地。从严控制城镇建设用地的同时,采取多种方式式增加城镇绿化用地。在城镇国有土地建设公共绿地,土地由区人民政府依法划拨。征用农用地建设公共绿地,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补偿标准经予补偿。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用地,要统一规划,统一征用,同步建设。要充分利用国家生态环境建设政策实施城市规划区的绿化建设。对城市规划建成区周围按城市总体规划有绿化隔离带的,用其地涉及的耕地,可以视作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用地,不作为耕地减少进行考核。实施生态农业发展战略,对不宜种植粮食、蔬菜作物的山坡、河岸等地段改种花卉、水果、药材、茶叶等经济林木,以形成绿化隔离带。为了加快城郊绿化,也可采取政府补助的办法建设苗圃、公园、运动场地、经济林和生态林等。保护现有规划公园用地,2002年开始逐渐完成土地征用工作,完成公园规划工作。
  (四)搞好城市建成区的绿化。要优化城市用地结构,提高绿化用在城市用地中的比例。对城市规划建成区内绿地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要结合产业结构调整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增加绿化用地。建成区内闲置的土地,在闲置期间要限期绿化,对依法收回的土地要按城市规划优先用于城市绿化。区建委要严格按照城市规划建设、城市绿化法律法规的要求做好城市建设项目绿化用地指标的审核工作,对未持有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意见书的,不得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各类建设工程要与其配套的绿化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验收结果作为发放“重庆市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的依据之一,房屋建设未通过绿化工程验收的区房管局不得发给房屋产权证。要充分利用建筑墙体、屋顶和斜坡挡土墙等绿化条件,大力发展立体绿化。区建委要切实加强绿化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要认真实行绿化企业资质审验、绿化工程招投标和工程质量监督制度,确保城市绿化质量。要加强城市绿化的维护和管理,重点保持主干道、繁华窗口地区植物整洁美观。各机关团体、社会单位必须建设和维护管理好责任范围内的城市绿地。做好拆墙建绿工作。
  (五)加强城区绿化科研设计工作。加强城市绿化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重点开展我区城镇绿地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的研究,特别是加快植物新品种的开发和乡土植物的驯化及城市树种的规划工作。做好开展城市绿化植物育种及新品种引进培育的试验,要加强植物病虫害的防治。区建委要加大新成果、新技术的推广力度,大力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与应用。搞好城镇绿化设计工作,在城镇绿化设施中要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充分体现本区、本镇特色和风格,突出科学性和艺术性。城镇绿化应以乡土植物为主,积极引进其它地区的优良植物品种,林业、检验检疫等部门应积极配合和支持。城市公园和绿地要以植物造景为主,提高绿地的生态效益和景观效益,为人民群众营造更多的绿化休憩空间。
  (六)加快城市绿化法制建设。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行政,加强城镇绿化行业管理与执法工作。严格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城市绿化条例》,坚决查处侵占绿地、乱伐树木和破坏绿化成果的行为,对违法砍伐树木、侵占绿地的要严厉处罚。城镇绿化主管部门要加强执法检查和监督管理力度,监察部门要同区建委做好行政执法监察工作。
  四、加强城镇绿化工作的领导
   (一)城镇绿化工程是各乡镇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和各行政企事业单位的一项重要职责。各级各有关部门一定要把城镇绿化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要建立城镇绿化目标责任制,保证城镇绿化系统规划的实施,城区的城市绿化工程纳入政府目标考核,对完成任务好的单位将给予以表彰奖励,对未完成任务的单位给予批评处罚。
  (二)要建立健全城镇绿化管理机构,稳定专业技术队伍,保证城镇绿化工作的正常开展。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城市绿化、公园管理、城市生物多样性保护和风景名胜区管理的职能,加强技术指导。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责任,密切配合,按照职能分工抓好城镇绿化建设工作。
  (三)要组织好城镇全民义务植树,广泛组织城镇适龄居民参加植树绿化活动。要搞好城镇全民义务植树规划,严格落实义务植树任务和责任,加强技术指导和苗木供应,确保植树成活率和保存率,保证绿化质量。
  (四)抓好市级、区级山水园林城镇创建工作。要进一步明确目标,大力建设,科学考核,尽快达到山水园林城镇标准。要在建设山水园林城镇的基础上,使更多的乡镇和单位成为市级优秀城镇和市级、区级“园林式单位”。
   城镇绿化工作是一项服务当代、造福子孙伟大事业,各级各有关部门一定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加快建设,切实加强和改进城镇绿化工作,促进我区城镇绿化事业的健康发展。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
二○○一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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