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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铁道部关于各铁路局及其设立的非法人单位申请变更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1-21 生效日期: 2006-01-21
发布部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铁道部
发布文号: 国质检标联〔2006〕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铁路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及《国家铁路运输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的强制性国家标准,根据铁路系统管理的实际需要,现就各铁路局及其设立的非法人单位申领、变更《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以下简称代码证)通知如下:
  一、申领、变更代码证的范围
  (一)申领代码证的范围。
  1.取得铁路运输企业法人资格的铁路局(含青藏铁路公司)。
  2.铁路局设立的非法人单位。
  (二)变更代码证的范围。
  1.原以铁路分局名义申领代码证的单位,需变更为铁路局或铁路局设立的非法人单位。
  2.原以铁路分局站段名义申领代码证的单位,需变更为铁路局设立的非法人单位。

  二、申领、变更代码证的条件和方式
  (一)申领代码证的条件和方式。
  1.各铁路局应出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由颁发营业执照的工商部门相对应的同级的组织机构代码管理部门核发代码证。
  2.铁路局设立的所属机构应出具铁路局同意办理代码证的证明文件(见附件1),由该单位办公地点所在地的省级(自治区、直辖市)组织机构代码管理部门核发代码证。如:沈阳铁路局批准的长春直属火车站,应由吉林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机构核发代码证。
  (二)变更代码证的条件和方式。
  1.原以铁路分局名义申领代码证的机构,应出具铁路局同意其变更代码证的证明文件(同见附件1),及时到办公所在地对应的省级(自治区、直辖市)组织机构代码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
  如原办证机构与本文规定的变更登记不是同一机构的,应先到原办证机构办理迁址手续,持原办证机构出具的迁址通知单(见附件2),到本文规定的变更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登记。
  2.原以铁路分局所属站段名义申领代码证的机构,应出具铁路局同意变更为铁路局设立的所属机构的证明文件(同见附件1),及时到办公所在地对应的省级组织机构代码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
  如原办证机构与本文规定的变更登记不是同一机构的,应先到原证机构办理迁址手续,持原办证机构出具的迁址通知单(见附件2),到本文规定的变更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登记。

  三、申领、变更代码证的类型及备案
  各级组织机构代码管理部门对持各铁路局证明文件办理申领或变更代码证手续的机构,组织机构类型列入“其他”类。
  铁路局要积极做好代码证申领、变更工作,及时出具有关证明文件。申领、变更代码证的情况要向铁道部政策法规司备案。

  四、要求
  (一)各级组织机构代码管理部门在颁发代码证时,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的收费规定办理。
  (二)各级组织机构代码管理部门在赋码颁证工作中,务必认真把好质量关,做好代码的防重查错工作,以确保代码的惟一性和准确性。
  (三)各地方组织机构代码管理部门和铁路部门对发放代码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应协商解决;尚有疑问或把握不准的,及时报铁道部政策法规司和国家质检总局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
2006年1月21日

附件1: 证明
  ××局证明第××号
  ××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
  ××××为我单位所属的非法人机构,其经济独立核算,负责人为×××,地址为××××号。该单位在对外经济活动中所牵涉到的经济责任由我单位负责。
  特此证明。
  ××铁路局
  ××××年××月××日
  (盖章)
附件2:迁址通知单
组织机构代码
组织机构名称
组织机构地址
迁移地址
处理结果
备注
  ××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
  (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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