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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家计委关于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和处置不良资产过程中中介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6-25 生效日期: 2001-06-25
发布部门: 重庆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渝价[2001]452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
  现将《国家计委关于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和处置不良资产过程中中介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1]391号)转发你们,结合我市的情况,就我市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和处置不良资产过程中中介服务收费,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资产评估收费,“关于印发《重庆资产评估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价[2001]119号)中,资产(包括资产、无形资产)评估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至1亿元部分的评估费按基准价的75%计取,1亿元以上部分的评估费按基准价的70%计取。

  二、土地、房屋的评估收费,渝价(2000)358号和渝价(2000)368号通知的收费标准,均按国家计委计价格(2001)391号关于“评估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至1亿部分,按现行各档规定的差额计费率的75%计取;评估标的在1亿元以上部分,按现行规定的差额计费率的70%计取。

  三、审计服务收费,按“关于制发《重庆市会计师事务所执业收费标准及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价[2000]372号)中执业收费标准(含计时收费标准)的70%计取。

  四、律师服务收费按现行收费标准的70%计取。

  五、代理、咨询、鉴证等其他中介服务收费,属于政府定价的,按收费标准的70%计取;属于政府指导价的按基准价的70%计取。

  六、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暂定为5年。

附:国家计委关于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和处置不良资产过程中中介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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