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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防空工事平时利用管理的暂行规定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82-02-27 生效日期: 1982-02-27
发布部门: 天津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人防办公室拟订的《关于防空工事平时利用管理的暂行规定》,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为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平时利用防空工事的指令》,现就防空工事平时利用中的有关事项,作如下规定:
一、 各类防空工事,凡洞体完好,干燥无水,具备使用条件的,均应使用。目前尚不具备使用条件的,工事所属单位要积极维修、加固、改造,创造条件尽快使用。
  已具备条件而没有使用的防空工事,各区、县、局人防部门应督促有关单位尽快安排使用;经多次督促仍不使用的,区、县、局人防部门应提出拨给其它单位使用的意见,报市人防办公室批准执行。拨给其它单位使用的工事,工事所属单位或座落单位应主动为使用单位提供方便,使用单位不得影响工事所属单位或座落单位的正常生产和生活。
二、 各单位的防空工事,平时主要用于生产、科研、医疗、仓库、文教、办公和群众文体活动。在不影响本单位管理秩序的前提下,亦可作为社会生产、生活服务的用场。公共防空工事,平时主要用于兴办商业、饮食、修理、服务事业和安排街道生产、开办文娱场所等。公共防空工事座落的单位,有优先使用的权利。市、区、县人防指挥所,平时只能用于机关办公,不得作为它用,更不准租给其它单位使用。
  各类防空工事,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剧毒物品。
三、 防空工事的平时使用,应报区、县、局人防部门批准。凡利用防空工事所办企事业的,均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批准或开业登记手续。
四、 根据“以洞养洞”的原则,凡使用公共防空工事或外单位的防空工事,均应交纳租赁费。租赁费的标准为:通道每平米(按使用面积计算,下同)每月二至三角;房间式工事每平米每月三至四角;面积大、幅员高、设备条件较好的工事每平米每月五至八角。具体金额由出租单位和使用单位商定。
五、 租赁费由工事租出单位所属的区、县、局人防部门收取。租赁费的百分之九十存入建设银行,作为本地区、本系统工事维修费用;百分之十存入人民银行,作为雇佣临时管理人员的工资、办公费、交通费的补贴。
六、 出租的工事,日常养护和小修由租用单位负责;各单位自建、自用的工事,日常养护和小修由本单位负责。所需费用,企业单位在产品成本和销售费中列支,行政、事业单位在修缮费中列支。
  因工事建筑质量问题,需要大、中修的,出租的,由人防部门负责维修;自用的,由人防部门拨付经费,使用单位负责维修。
七、 各类防空工事(包括列为防空工事管理的地下室),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拆改、报废。确需拆改、报废的,须报市人防办公室批准,并按有关规定补建或赔偿。
八、 对维护、管理防空工事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扬或奖励。
九、 凡违反防空工事管理有关规定,造成防空工事损坏的,应责令限期修复或赔偿经济损失。情节严重的,应追究行政或法律责任。
十、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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