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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办理刑事案件中严禁以各种名义向当事人和协作单位索要钱物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5-06 生效日期: 1998-05-06
发布部门: 公安部
发布文号: 公刑(1998)7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刑侦局、刑警(侦)总队、刑侦处:
  近几年来,一些地方刑侦部门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向当事人或协作单位索要、收取钱物的情况十分突出,而且名目繁多。有的以办案补助费、奖励费、鉴定费等名义向当事人收钱;有的在办案中,按照涉案金额的比例收取提成;有的在协作办案时以特情费、看押费、汽油费、赞助费、补助费等名目向协作单位索要钱物,不给钱物就不配合办案。上述行为,严重背离人民警察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严重损害公安机关公正执法的形象和威信,破坏了刑侦部门密切协作的优良传统,影响了警民关系,在社会上造成很坏影响,必须坚决纠正。
  公安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是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其惟一的宗旨就是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虽然目前各地刑侦部门普遍存在办案经费紧张的困难,但是不管多么困难,也不能以向当事人和协作单位索要钱物来解决。各级刑侦部门和广大刑警要继续发扬艰苦奋斗和无私奉献的精神,发扬刑侦部门团结协作的优良传统,克服困难,圆满完成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的神圣使命。为此,现就有关问题重申如下:
  一、各级刑侦部门要组织广大刑警认真学习公安部《关于重申坚决禁止公安机关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的通知》(公通字[1993]52号)、《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严禁收取“办案费”的通知》(公通字[1995]39号)和《公安部关于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刑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公通字[1998]6号)等有关文件,严格执行有关规定。

  二、在办理刑事案件中严禁以各种名义向案件当事人收取各种费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接受当事人以各种名义支付的办案费用。凡此前规定办案可以提成或实行提成的地方,要立即纠正。对违反规定的,要严肃查处。

  三、各级刑侦部门在办案中,对犯罪嫌疑人执行异地拘留、逮捕和对异地公安机关提出协助调查、执行强制措施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只要法律手续完备,协作地公安机关应当积极配合,及时办理。禁止以任何理由向请求协作的单位索要办案费。

  四、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要按照《人民警察法》和《人民警察督察条例》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级刑侦部门有关办案经费困难的问题,要积极向公安机关和党委政府反映,取得党委政府的理解和支持,争取用正当的渠道解决。

 
1998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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