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铁路货物保价运输办法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1-03-26 生效日期: 1991-05-01
发布部门: 铁道部
发布文号: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有关铁路货物实行保价运输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托运人托运货物时,根据自愿的原则,可向发站要求办理保价运输,并按本办法规定支付货物保价费。



    第三条 按保价运输办理的货物,托运人应以全批货物的实际价格保价,货物的实际价格以托运人提出的价格为准。货物实际价格包括税款、包装费用和已发生的运输费用。



    第四条 托运人要求按保价运输货物时,应在货物运单“托运人记载事项”栏内注明“保价运输”字样,并在“货物价格”栏内以元为单位,填写货物的实际价格。全批货物的实际价格即为货物的保价金额。



    第五条 货物保价费用按保价金额乘以所适用的货物保价费率计算(货物保价费率见附表)。
  货物保价费尾数不足一角时,按四舍五入处理,货物保价费每批起码额为五角。



    第六条 按保价运输办理的货物,应全批保价,不得只保其中一部分。保价率不同的货物做一批托运时,应分项填记品名及保价金额,保价费用分别计算。保价率不同的货物合并填记时,适用于其中最高的保价费率。
  以概括名称托运或品名、规格、包装不同,不能在货物运单内逐一填记的保价货物,托运人须提出物品清单(见《铁路货物运输规程》格式三)。物品清单一式三份,加盖车站承运日期戳后,一份由发站存查,一份随同运输票据递交到站,一份退还托运人。



    第七条 发站受理保价运输货物时,应按货物运单或物品清单记载,检查托运人填记的货物价格是否清楚、齐全,如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要求托运人提出确定价格的有关依据,予以核实。发现保价金额不符或涂改时,需更换货物运单或物品清单。
  货物保价费在货票现付栏内记明,与运费同时核收。



    第八条 保价运输货物变更到站后,保价运输继续有效。承运后发送前取消托运时,货物保价费应全部退还托运人。
  货物保价费发生补退款时,均使用“保价费补退款收据”(以《铁路货物运输规程》格式十三代用)进行补退。



    第九条 承运人从承运货物时起,至将货物交付收货人时止,对保价货物发生的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承担赔偿责任,但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承运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不可抗力;
  (二)货物本身的自然属性或合理损耗;
  (三)托运人,收货人或押运人的过错。



    第十条 保价运输的货物发生损失时,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不超过保价金额。一部分损失时,则按损失货物占全批货物的比例乘以保价金额赔偿。



    第十一条 托运人或收货人向承运人要求赔偿时,应按批向到站(货物发送前发生的事故向发站)提出“赔偿要求书”(见《铁路货物运输规程》格式十二),并附货物运单,货运记录和有关证明文件。



    第十二条 托运人、收货人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有效期限为180日。有效期间由下列日期起算:货物灭失、损坏为承运人交给货运记录的次日,货物全部灭失,未编有货运记录的,为运到期限期满后的第31日。
  承运人在运到期限期满后,经过30天仍不能交付的货物,托运人可按货物灭失向到站要求赔偿。



    第十三条 对属于承运人责任造成的货物损失,承运人要主动向托运人或收货人赔偿。办理赔偿的最长期限,自车站接受赔偿要求书的次日起至填发“保价货物赔款通知书”(格式一)时止:款额不足一千元的,为15天,款额在一千元以上不足一万元的,为30天,在一万元以上的,为60天,逾期未能赔付时,每超过一天,处理站应向赔偿要求人支付赔款额1%的违约金。违约金最多不超过赔款总额的20%。



    第十四条 下列货物暂不办理保价运输:
  (一)按照《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运输的国际联运货物;
  (二)自轮运转的(包括企业自备或租用铁路的)铁道机车、车辆和轨道机械。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未规定事宜,均按《铁路货物运输规程》及其引伸的规则、办法办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1991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货物保价费率表
  格式:保价货物赔款通知书(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93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