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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70-01-01 生效日期: 1970-01-01
发布部门: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地税一[1998]2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分局、稽查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7]18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情况作如下补充,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本办法适用范围独立进行经济核算,财务会计制度健全,能够正确核算盈亏,并按时向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会计报表极其他资料的集体企业和私营企业。
  二、纳税人年度亏损的确定及税前弥补亏损申报审批提供的材料纳税人亏损额核定(纳税人发生的亏损必须在第一各亏损年度核定)及用赢利年度所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应在赢利年度(或季度)终了四十五日内,携带下列材料到主管地方分局办理相关审批事宜。
  1、亏损年度财务决算表;
  2、亏损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
  3、赢利年度(或季度)财务报表;
  4、赢利年度(或季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
  5、纳税人办理税前弥补亏损的申请及说明;
  6、集体、私营企业年度亏损、税前弥补亏损申报审批表。
  三、关于以前年度发生亏损,在税法规定的弥补年限内,可用当年所得予以弥补,并按弥补亏损后的所得额来确定适用税率,正式企业所得税、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关于企业虚报亏损及补税问题企业虚报亏损是指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税收管理法》的规定认定其为偷税行为而处以罚款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虚报亏损补税罚款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653号)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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