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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物业管理企业经营资质审批暂行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4-21 生效日期: 1997-04-21
发布部门: 甘肃省兰州市房地产管理局
发布文号:

  一、为加强对房地产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的管理,扶持物业管理行业发展,根据建设部《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以及甘价房地(1996)200号《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办法(试行)》,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指的物业,是指已经建成并经竣工验收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场地。
  本规定所指的物业管理,是指专业性机构依法按合同(或契约)对上述物业进行有偿管理和其他与之相关的经营服务行为。
  本规定所指的物业管理企业,是指按有关法律程序成立,并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经营物业管理业务的企业性经济实体。

  三、物业管理企业是独立的企业法人,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能够独立承担民事经济法律责任。

  四、兰州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物业管理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物业管理企业经营资质的审批管理。

  五、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分为一、二、三级。三级物业管理企业需拥有或可受托管理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及附属设施,注册资金10万元,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二级物业管理企业需拥有或可受托管理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注册资金20万元,管理人员不少于6人;一级物业管理企业需拥有或可受托管理建筑面积6万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及附属设施,注册资金30万元,管理人员不少于9人。

  六、凡符合本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均可申请物业管理企业资质。

  七、申请物业管理资质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拥有或可受托管理相应建筑面积的房屋及附属配套设施;
  2.有相应的注册资金;
  3.有固定的经营办公场所;
  4.有物业管理企业章程;
  5.有管理物业所需的管理机构和相应的各类管理人员。其中专业管理人员中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八、物业管理企业在申报经营资质中应同时提交下列资料:
  1.主管单位提请对物业管理企业经营资质进行审批的报告;
  2.设立物业管理企业的可行性报告和上级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3.拥有或可受托管理物业的有关材料;
  4.验资证明;
  5.具有专业职称管理人员的资格证书;
  6.法定代表人任命书、聘任书;
  7.物业管理章程;
  8.办公场所证明;
  9.其它有关资料。
  私营企业,除具备上述3、4、5、6、7、8、9项外,须提交业主身份证明。
  外商企业(含独资、合资、合作)除提交上述有关资料外,属于合资合作企业的,还需提交合资或合作项目议定书、合同的副本及中方投资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外商独资企业,需委托本市具有对外咨询代理资质的机构办理申请报批的文件。

  九、物业管理企业必须持有兰州市房地产管理局核发的经营资质批准文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领取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后,方可营业。

  十、在本规定发布前未经兰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审核批准资质的房地产物业管理企业,应在三个月内向市房地产管理局补办资质证书。凡未经审批领取资持证书的不准经营。

  十一、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由兰州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1997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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