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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2006年再贷款浮息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1-13 生效日期: 2006-01-01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银发[2006]13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行再贷款浮息制度的通知》(银发[2004]59号),现就2006年再贷款浮息的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农村信用社再贷款
  2006年1月1日起,农村信用社再贷款(不含紧急贷款)利率在再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加点,加点幅度按同期人民银行确定的流动性再贷款利率加点幅度减半(即0.315个百分点)执行,其中,一年期利率为3.555%。
  二、专项政策性再贷款
  (一)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发放的再贷款中超过人民银行核定再贷款基数的部分,其利率按发放日前一年的7年期国债加权平均发行利率加0.5个百分点确定。按照这一原则,该类再贷款2006年加点浮息后利率为3.58%(2005年7年期国债加权平均发行利率为3.08%)。
  (二)2003年12月31日前发放的国有商业银行专项政策性再贷款按照原贷款利率政策执行。2006年1月1日后发放的该类再贷款按2006年加点浮息后的利率(3.58%)执行。
  三、金融稳定再贷款
  2006年1月1日起,申请延期的金融稳定再贷款在延期期间按照专项政策性再贷款浮息利率(3.58%)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
二00六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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