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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孟加拉人民共和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一九八六、一九八七和一九八八年执行计划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6-08-26 生效日期: 1986-08-26
发布部门: 孟加拉国
发布文号:
  为了进一步发展在教育、文化、体育和科学领域的关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孟加拉人民共和国政府签订的文化合作协定第6条,双方就一九八六、一九八七和一九八八年执行计划达成协议如下: 
  一、文化、艺术和体育 
  1.孟方派艺术团或表演艺术家小组访华。 
  2.中方派艺术团访孟。 
  3.在华举办孟儿童画展。 
  4.中方文艺界人士代表团四~六人访孟。 
  5.中方派二~三人文物博物考察组访孟。 
  6.孟方派二~三人文物博物考察组访华。 
  7.双方鼓励两国体育团队或运动员、教练员、体育官员和体育科学工作者进行互访和比赛,具体项目由双方共同协商。 
  二、教 育 
  8.一九八七或一九八八年孟方派教育代表团三~五人访华。 
  9.中方每年向孟方提供十二名奖学金并提供往返国际旅费,具体学习科目另商。 
  10.孟方每年向中方提供三名奖学金,并接待中方根据需要派出的少数自费进修生和访问学者,具体学习科目另商。 
  三、广播、电影、电视及其他 
  11.孟方派广播、电影、电视工作者代表团访华。 
  12.中方派广播、电影、电视工作者代表团访孟。 
  13.双方互换电视节目及音乐录音。 
  14.双方互相推荐各自的优秀文学作品,交流图书和资料。 
  四、费用及其他 
  15.实施本执行计划规定的交流项目所需费用,由派遣国负担派出人员的国际旅费,接待国负担在其国内期间的食宿、交通、医疗费用;双方举办展览的费用,由派遣国负担展品的国际运费,接待国负担展览的组织和展出费用。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另商。 
  16.凡本执行计划中未具体规定执行时间和人数的交流项目,可由双方有关部门进一步协商。 
  本执行计划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执行计划于一九八六年八月二十六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孟加拉文和英文写成,所有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孟加拉人民共和国 
  刘德有 伊纳耶·都拉·汗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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