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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地区开办市场登记管理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12-14 生效日期: 1996-12-24
发布部门: 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兰州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

于1996年9月19日经市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四日
  第一条 为适应我市经济发展的需要,对各类市场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防止盲目发展,重复建设,进一步加强对兰州地区开办市场主体资格的监督管理,规范市场行为,根据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经济组织、城镇的居民委员、乡村的村民委员会,均可申请开办或参与开办市场。

  第三条 凡兰州地区消费品市场、生产资料市场、生产要素市场和特种市场以及早市夜市均属本办法管辖范围。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开办市场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对本地区各类市场的登记管理。

  第五条 开办市场应符合兰州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城市建设规划。商贸中心总体方案和市 场建设发展规划。

  第六条 申靖开办市场登记必须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申请报告(含主管单位意见);
  (二)可行性论证报告;
  (三)土地使用证明、城建审批文件和场地租赁协议;
  (四)当地人民政府或授权的商贸主管部门 批准开办的文件;
  (五)联合开办市场的联办协议书;
  (六)环卫、消防、交通部门的意见;
  (七)公共场所治安许可证件;
  (八)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第七条 开办市场可行性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商品交易的种类和名称;
  (二)市场所在区域该种类商品的消费量。流通量、同类市场的数量、规模及该地区的生产能力;
  (三)沛场成交量、成交额和辐射能力预测;
  (四)所在地交通、通讯设施情况;
  (五)市场的规模、设施、主要服务功能;
  (六)市场的筹建方案和近远期建设目标;
  (七)投资的直接、间接效益预测;
  (八)项目的优势、不足及相应的对策措施;
  (九)市场管理人员情况。

  第八条 市场登记管理机关对申请人提交 钢石狮个念文史进行商直。自受邀文又起三十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不准予登记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九条 任何单位未经市场登记管理机关登记,不得擅自开办各类市场和以开办市场名义进行招商经营活动。

  第十条 市场开办者在市场内设置经营服务机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营业执照。

  第十一条 市场迁移、合并、分立、撤销及登记事项的变更,开办者应提前三十日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

  第十二条 市场登记实行不定期检验制度。市场开办者应在要求期限内向登记管理机 关提交《市场登记征)和检验报告书,接受检验。

  第十三条 市场开办者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未办埋市场登记的,经审核对符合登记条件的,限期办理登记,逾期仍不办理登记的,对开办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开办单位负责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取缔。重复建设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归并。

  第十四条 市场开办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不按规定办理检验的,由市场登记机关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办理检验。

  第十五条 当事人对市场登记管理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申请复议,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或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市场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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