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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申严禁以“外派劳务”等名义向境外派遣女青年从事色情服务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12-12 生效日期: 1997-12-12
发布部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发布文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各驻外经商机构:
      为制止和查处利用对外劳务合作渠道向境外派遣女青年从事色情服务,我部于1993年10月5日颁发了《关于严禁向境外娱乐场所派遣女青年的紧急通知》((1993)外经贸第491号),1994年7月26日,监察部、外交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务院外事办公室、公安部、文化部联合颁发了《关于坚决制止和严肃查处利用劳务输出等渠道非法移民和向境外派遣女青年从事色情服务的通知》(监发(1994)3号)。两个《通知》下发后,各级外经贸主管部门能够切实履行监督检查职责,严格管理把关;绝大多数经营外派劳务业务的企业能够根据两个《通知》精神,合法经营。
但是,据我驻外使馆最近反映,我国女青年在一些国家和地区的娱乐、餐饮等场所从事色情服务的问题仍然比较严重,在国内外造成了不良后果和影响。尽管这些女青年出国的途径很多,但以“劳务”为名出国的仍然存在。为维护我国声誉和对外劳务合作事业的形象,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现就有关问题重申并通知如下:
  一、严禁任何部门和单位以“外派劳务”、“劳务合作”或“劳务输出”名义将女青年派往境外公开的或变相的色情场所“服务”、“就业”。

  二、各级外经贸主管部门要根据两个《通知》精神,加强对外派劳务合同的审核把关,尤其对涉及外派女青年的合同,要深入核查有关情况,从严掌握,对拟派女青年的境外工作地点、性质、境外雇主情况不清楚,或拟派出的女青年本身素质较差的,坚决不许派出。

  三、各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权的企业要认真学习国家有关文件,增强政治责任感,端正经营思想,合法经营。各有关企业立即对外派女青年的情况进行检查,并把检查情况报本部门或本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今后,对涉及外派女青年的劳务合同,各企业要十分慎重,要通过各种途径了解境外雇主情况,落实拟派女青年的境外工作地点及性质,同时,要严把人员选派关,挑选思想品德好、作风正派的女青年执行合同。

  四、各驻外使(领)馆经商参处应加强对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的监督、管理,尽快对我国外经企业派到驻在国的女青年的有关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立即报部(合作司),并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各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应尽快将此通知转发所属外经企业,并组织力量,对所属外经企业在两个《通知》颁发后外派女青年的情况进行全面细致的调查,调查内容应包括派出女青年的人数、现在外人数、工作地点、工作性质及国外合作伙伴、存在问题等,发现问题必须立即纠正,并将调查结果及处理意见于12月底报我部(合作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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