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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换发《社会福利企业证书》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3-10 生效日期: 2000-03-10
发布部门: 民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自1996年民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统一换发社会福利企业证书的通知》(民福函[1996]第126号)以来,各地结合年检工作,使福利企业的管理和换发证书的工作逐步规范。由于1996年换发的证书有效期将至,同时,根据近年来换证工作中的新情况,拟对证书内容进行一定的改动,并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换发。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换证的范围
  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民政部门批准,已领取《社会福利企业证书》且年检合格的所有社会福利企业。

  二、换证时间及证书有效期
  自2000年7月1日开始,至10月31日结束,各地可结合年检工作适当进行调整。证书有效期为3年,每3年更换一次。

  三、换证工作的要求
  证书换发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和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具体操作。工作中,应结合本年度社会福利企业的年检工作进行,未通过年检的企业,一律不予换发新的证书。新证书换发后,旧证书收回,并废止。自2001年1月1日起,各类社会福利企业必须持有新的社会福利企业证书。

  四、证书格式
  新证书仍实行全国统一格式、统一制发。证书编号采用全国统一的十一位阿拉伯数字编码方法,前四位数为省级行政区域代码的前四位;中间三位为发证机关代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民政厅(局)确定;后四位数为企业证书编号。

附件:《社会福利企业证书》省级和计划单列市行政区域代码表北京市 1100天津市 1200河北省 1300云南省 5300   西藏自治区 5400  陕西省 6100 山西省 1400内蒙古自治区 1500   辽宁省 2100  甘肃省6200  青海省 6300   宁夏回族自治区 6400 吉林省 2200   黑龙江省 2300  上海市 3100   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 6500   江苏省 3200   浙江省 3300安徽省 3400   福建省 3500   江西省 3600   山东省 3700   河南省 4100   湖北省 4200   湖南省 4300广东省4400   广西壮族自治区4500   海南省460O   重庆市5000   四川省510O   贵州省5200计划单列市:青岛 3702   厦门 3502  大连 2102  宁波 3302 深圳 4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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