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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4-29 生效日期: 2006-04-29
发布部门: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郑政办[2006]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郑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郑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郑州市委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直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郑发(2001)16号),郑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是负责全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的市人民政府直属机构。
  一、新增职责
  (一)原由市卫生局承担的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职责。
  (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赋予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赋予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职责。
  (四)《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赋予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监督管理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研究起草全市安全生产管理法规、规章,拟订全市安全生产管理重大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市安全生产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研究拟定全市安全生产科研规划,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安全生产重大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工作。
  (二)综合监督管理全市安全生产工作。指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对县(市)、区安全生产目标考核;组织协调重大事故隐患的调查处理工作,并监督落实情况;组织实施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负责组织重大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组织协调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三)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分析和预测安全生产形势;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协调、监督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
  (四)负责全市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发布全市安全生产信息,负责全市安全生产伤亡事故统计工作。
  (五)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负责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负责办理权限范围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设立审查和权限范围内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工作。
  (六)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依法组织实施对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进行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工作;负责安全咨询服务等社会中介组织的监督管理工作。
  (七)负责本系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指导、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的考核工作和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主要经营管理者、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考核工作(煤矿矿长安全资格除外),检查指导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
  (八)依法监督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管理工作。
  (九)依法监督检查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情况;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
  (十)协助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协助实施全市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和注册工作。
  (十一)负责全市安全生产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二)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煤矿作业场所除外)职业卫生情况,负责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十三)依法负责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十四)负责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郑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设7个职能处(室)。办公室组织协调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机关文秘、政务信息、保密、档案、提案、信访和行政事务等方面的工作;负责制定实施机关工作制度;负责局机关财务、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局属单位财务监督和审计工作;会同市财政部门核定、下达煤矿企业应当存储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数额,共同负责风险抵押金的使用审批和风险抵押金专户的监管;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二)组织人事处
  负责局机关干部和局属单位干部管理工作;负责局属单位人事劳动、机构编制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老干部服务工作;负责局机关及局属单位党务工作。指导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工作;监督检查特种作业人员(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和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主要经营管理者、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的培训工作;协助组织安全培训机构的资格认证工作;协助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和注册管理工作。
  (三)政策法规
  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拟订全市安全生产法规和政策,律、法规和政策;负责拟订全市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拟订全市安全生产法规和政策,规和政策,负责拟订规范性文件;负责法制建设和普法教育工作;负责全局诉讼、行政复议和本市安全生产监督系统执法监督工作。
  (四)综合管理处
  承担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综合管理全市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工作,分析和预测全市安全生产形势;联系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及时掌握重要情况和重大事项;研究起草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的相关规章制度;组织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负责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机构救援能力的审核。组织实施全市性的安全生产大检查、督查和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承办市政府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的考核工作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认定工作;承担安全生产信息发布工作;负责市安全生产专家组工作;组织研究拟订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和科技规划,监督管理安全技术措施经费使用情况;指导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及有关科研成果的鉴定和技术推广工作;负责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标志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对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认证、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并进行监督检查。
  (五)监督管理一处
  依法监督检查非煤矿山、石油、冶金、有色、建材、地质等行业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情况;组织对相关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指导和监督相关的安全评价、评估和检测检验工作;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指导、协调和监督煤矿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相关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行为;组织参与相关行业事故的调查处理,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组织指挥或参与相关的事故应急救援和应急救援演习工作。
  (六)监督管理二处
  指导、监督检查机械、轻工、纺织、烟草、电力、贸易等行业的工业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情况。指导和监督相关行业的安全评价、评估工作;组织相关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指导、协调和监督公路、水运、铁路、民航、建设、市政、房地产、农业、水利、邮政、电信、林业、军工、旅游、文化、教育、体育、卫生等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相关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行为;组织参与相关行业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组织指挥或参与相关的事故应急救援和应急救援演习工作。
  (七)监督管理三处
  综合监督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权限范围内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企业设立及其改建、扩建的审查工作,报市人民政府批准;负责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发放工作,并依法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的有关行政许可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许可、监督、管理职责。依法监督检查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和烟花爆竹等行业及其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重大危险源登记监控情况;指导和监督相关行业的安全评价、评估工作和检测检验工作;负责相关的安全生产许可工作;负责相关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放,并对相关作业场所职业卫生进行监督检查,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行为;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组织相关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组织参与相关行业事故的调查处理,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组织指挥或参与相关的事故应急救援和应急救援演习工作。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郑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机关核定总编制38名(其中行政编制33名,离退休干部服务人员编制2名,机关工勤人员事业编制3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中层领导职数16名(含总工程师、机关党组织专职副书记各1名)。
  纪检(监察)、机关党组织机构按市委郑发(2001)17号文件规定设置。

  五、其他事项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市管和省委托市管理的企业的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的行政监管责任;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企业的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的行政监管责任。
  (二)交通、水利、农业、林业、市政、建筑、工业、商贸、煤矿、非煤矿山、国防工业、旅游、特种设备、消防、核安全等有专门的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的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分别由市公安、交通、水利、农业、林业、市政、建设、经委、煤炭、中小企业、商务、国资委、旅游、质检、环保等部门具体负责本行业或领域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承担相应的行政监管责任;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从综合监督管理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角度,指导、协调和监督上述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不代替这些部门具体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作业场所(煤矿作业场所除外)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行为;市卫生局负责拟订职业卫生地方性法规、标准,规范职业病的预防、保健、检查和救治,负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和职业卫生评价及化学品毒性鉴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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