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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关于对违反规定用公车公款钓鱼问题的处理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06-01 生效日期: 1996-06-01
发布部门: 湖南省监察厅中共湖南省纪委
发布文号:

为了制止和查处党员、干部违反规定用公车、公款钓鱼问题,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反腐倡廉、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处理办法。
  一、党员、干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纪律责任。
  (一)要求公务对象、隶属单位、业务往来单位邀请或接受其邀请,用公车、公款钓鱼的;
  (二)为谋取个人和单位利益主动邀请公务对象、隶属单位、业务往来单位用公车、公款钓鱼的;
  (三)参加非本单位组织的集体钓鱼活动,用公车、公款钓鱼的;
  (四)利用职权为自己的亲友及其他关系密切的人提供免费钓鱼或变相免费钓鱼的;
  (五)在钓鱼中,违反渔场(塘)经营管理的有关规定,或凶蛮霸道,无理取闹,破坏渔场(塘)生产经营的。

  二、对上述行为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索要邀请钓鱼,由索要者个人承担钓鱼活动的全部费用,费用由纪检监察机关统一收缴财政;接受邀请钓鱼的,由参与者分摊钓鱼费用,责令邀请者将钓鱼费用如数收回送纪检监察机关上交财政;提供免费钓鱼的,由利用职权者补交钓鱼费用。
  (二)发生一次,给予批评教育;发生两次的,视情节给予党内警告、行政警告或行政记过处分;发生三次及其以上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
  单位用公车、公款邀请钓鱼的,给予单位主管领导以纪律处分。
  (三)索要邀请钓鱼或接受邀请钓鱼而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从重或加重处分。
  (四)用公车、公款去钓鱼,造成伤亡、车祸等严重后果的,或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合并处理。

  三、本处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发生但尚未处理的,亦按本办法处理。

  四、本处理办法由湖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湖南省监察厅负责解释。

中共湖南省纪委
湖南省监察厅
1996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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