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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6月1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甘肃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批准《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由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本次会议的审议意见修改后公布施行。
附主要修改意见:
l、第一条“为了保障藏语言文字的教育、使用和发展”后加上“促进自治州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内容。
2、第五条第3款修改为“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提倡自治州境内各单位、各企业的职工学习和使用藏语言文字;鼓励藏族职工在学习、使用藏语言文字的同时,也要学习和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汉文。”
3、第七条藏语言文字工作机构的职责中增加一项:“(三)承担藏语言文字的编译、研究和规范工作”。
4、第八条中删去“包括专业和班次设置、教材和教学用语、课时计划、招生对象等”一句。增加“自治州内招收藏族学生为主的中、小学,要逐步实行藏、汉‘双语’教学”等内容,作为第2款。
5、第十条末加上“也可同时使用藏、汉两种文字”。
6、第十三条修改为“藏族和其他民族公民在自治州内可用藏文填写各种申请书。志愿书。登记表以及撰写其他各类文书。”
7、第十六条末增加”或提供翻译服务”一句,并删去本条第二款。
8、第十七条中的“经自治州人事职改部门组织统一考试或考核”一句,调整到“在评聘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时”之后。
9、第十八条修改为“自治州内的藏语文报刊、广播。电视和电影译制工作部门要担负藏语言文字规范使用的责任,对藏语言文字的发展做出贡献”。
10、第二十一条中的“国家机关”前加“自治州内的”字样。
11、删去第二十三条中的“机构”二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