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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开展民政系统基层窗口单位行风建设检查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3-02 生效日期: 2000-03-02
发布部门: 民政部
发布文号: 民发[2000]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为认真贯彻全国纠风工作会议精神,推动依法行政,确保政令畅通,进一步促进民政系统基层窗口单位的行风建设,根据《2000年民政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要点》(民纪字[2000]2号)安排,今年上半年开展一次民政系统基层窗口单位行风建设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范国
  检查的范围主要是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民政系统基层窗口单位。重点是:殡仪馆(公墓)、社会福利院、收容遣送站、敬老院、SOS儿童村、光荣院、优抚医院、革命烈士陵园、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军供站、婚姻登记单位。

  二、检查的内容
  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行风建设总体情况,贯彻执行有关政策法规情况,依法行政、文明执法情况,有关规章制度的建立及落实情况,服务内容、工作程序、收费标准公开情况,行业服务规范情况。

  三、检查的方法、步骤
  检查工作分三步进行:第一步,三、四月各基层窗口单位对本单位的行风建设进行一次自查自纠。第二步,在此基础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组织一定面上的检查,并于7月底以前向部报送本省 (区、市)基层窗口单位行风建设检查情况。第三步,由国务院纠风办、部纪检组监察局和有关业务司局组成检查组,于7、8月对民政系统基层窗口单位的行风建设情况进行重点抽查。抽查主要采取听取省一级民政部门对全省基层窗口单位行风建设检查综合情况汇报和被抽查基层窗口单位的汇报、召开座谈会、民意测评等方式。对抽查基层窗口单位不提前打招呼。

  四、有关要求
  (一)要加强对基层窗口单位行风建设工作的领导。各地要按照《2000年民政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要点》精神,把对基层窗口单位的行风建设检查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精心组织安排,一级抓一级,认真搞好自查自纠和检查工作,防止走过场。通过自查自纠和检查,进一步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规范服务,严明纪律,纠正不正之风,标本兼治,不断加强基层窗口单位的行风建设,树立文明窗口单位的良好形象。
  (二)各省(区、市)民政厅(局)纪检监察部门要通过对基层窗口单位行风建设的检查,全面掌握和了解行风建设情况,总结经验,弘扬先进典型。对顶风违纪的反面典型,要严肃查处,公开曝光,决不姑息。
  (三)各省(区、市)报送的行风建设情况综合材料,既要总结本省(区、市)民政部门分管的基层窗口单位行风建设的经验和做法,也要反映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分析产生的原因,还要提出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整改措施和纠正部门、行业不正之风的具体建议。7月底前将上报材料寄送部纪检组、监察局(一式3份)。
  (四)各省(区、市)民政厅(局)纪检组、监察室要结合检查工作,搞好基层窗口单位行风建设的调查研究工作,为下半年召开全国民政系统基层窗口单位行风建设座谈会作准备。有条件的可协调有关业务部门对不同类型的基层窗口单位的服务标准、服务价格、服务程序、服务行为、服务纪律等,按照有关条规和工作职能、特点,分门别类的制订统一规范的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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