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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国家电力公司关于开展全国电力价格检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3-02 生效日期: 2000-03-02
发布部门: 国家电力公司国家计委
发布文号: 计价检(2000)2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电力局、电力公司,各电力(集团)公司、国家电力公司东北公司
  为推动电力价格改革的顺利进行,巩固近几年来整顿电价的成果,切实减轻企业和用户负担,决定在今年开展一次全国电力价格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范围、对象和内容
  检查的范围是:1998年5月1日以来,各地对国家有关电价法律法规、规章及各类电价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重大问题可追溯到1998年1月1日)。检查的对象包括:各级地方政府部门越权、违规的行为,国家电力公司所属各级电力企业、水利系统电力企业、地方电力企业、转供电企业以及“三电办”,农村电管站(所)等单位。这次电力价格检查的内容是:
  (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超范围、超标准或自立名目随电价征收基金(资金)、附加费等;
  (二)继续随电价征收国家明令取消的基金(资金)、附加费、保证金等;
  (三)高于政府定价或擅自定价收取电价(费)及价外加价的;
  (四)利用垄断地位,强行向用户分摊电量,变相提高电价(费)的;
  (五)未执行国家对特定用户优惠电价政策的;
  (六)未按国家的上网电价执行的;
  (七)电力企业自立名目或自定标准收取与用电有关的费用的;
  (八)转供电企业未执行国家规定的有关电价政策的;
  (九)农村电价中高于政府定价,价外加价、层层加价的;
  (十)在农村和城市电网工程改造中,提高收费标准、自立收费项目或自定标准收费及物资供应中乱加价的;
  (十一)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及违反明码标价规定进行收费的;
  (十二)其它违反国家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
  省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要重点检查《国家计委等六部委关于整顿电价秩序坚决制止乱加价乱收费行为的通知》(计价格[1998]2212号)文件及其它国家明令取消随电价征收的基金、附加费等文件的落实情况。

  二、检查的时间和步骤
  检查时间安排为2000年3月10日至7月10日。具体分为三个阶段:
  (一)3月10日至3月20日为部署动员阶段。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及时转发文件,保证全国电价检查工作同步进行。
  (二)3月21日至6月10日为检查实施阶段。各地要将电价检查工作作为一项重点工作切实抓好,组织本地检查人员对各有关部门和企业进行检查,并安排人员对本地检查工作进行协调、督促和指导。
  (三)6月11日至7月10日为汇总情况、总结验收阶段。6月25日以前各省(区、市)将本地的检查情况、有关数据进行汇总,并写出总结报告,6月25日至7月10日国家计委将派出工作组到各地进行验收。

  三、检查的实施办法和政策依据
  此项工作由国家计委统一部署,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组织落实。国家计委价格监督检查司及各级物价检查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检查。检查方法采取下查一级为主和本级检查相结合,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直接检查、联合检查、交叉检查或委托检查。县级价格主管部门的主要任务是对农村电价进行检查。国家计委将根据情况确定一些重点地区进行直接检查或组织联合检查,并会同国家电力公司组成工作组到各地督促指导工作。
  结合检查进行全国农村电价基本情况调查,各执行单位要按通知要求据实填报、逐级汇总。有关数据要登记存档,作为今后考核农村电价的依据。如有隐瞒虚报、作假行为的,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
  电力价格检查的主要政策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有关文件、国家计委、国家电力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制定的有关电价政策文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制定的有关电价政策文件。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按照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文件进行处理。

  四、检查工作的要求
  (一)各级价格、电力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发电力价格检查的重要意义,把它作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减轻电力用户负担,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扩大国内需求,促进经济增长的一项重要工作,摆上议事日程。这次电价检查涉及面较广,各地要主动争取当地人民政府领导的支持,指定一名局长专门负责此项工作,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要全面开展电价检查工作,避免畸轻畸重,检查覆盖率达到100%。
  (二)各地要做好宣传工作,充分发挥社会和舆论监督作用。向社会公布投诉电话,鼓励群众主动举报,指定专人受理投诉。要充分运用各种新闻媒介,大力宣传此次电价检查的重要意义,对一些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典型案例要公开曝光。
  (三)要抓好重点检查工作,坚持依法办案,文明执法。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对这次检查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有计划、有步骤的切实搞好重点检查。检查中要严格依法行政,对拒绝检查和屡查屡犯的单位和个人要进行严肃处理。物价检查人员要廉洁自律,自觉抵制不正之风,维护物价检查队伍的良好形象。
  (四)各地和有关电力企业在这次电价检查中要认真搞好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帐簿的资料,严禁以各种理由拒绝提供资料或提供虚假材料,并对检查出的问题认真整改,加强管理。凡弄虚作假,不予配合。一旦问题查出要依法从严处理。问题严重的要移送监察部门追究领导人和责任人的行政领导责任。
  (五)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电力部门认真做好电力价格检查总结工作,并于2000年7月10日前将电力价格检查总结、两份案例和统计报表上报国家计委(价格监督检查司)和国家电力公司(财务与产权管理部)。特别是要如实填好越权随电价(费)征收各种基金(资产)附加费及加价情况统计表和农村居民生活用电价格统计报表(附后),凡发现有不如实填报者,要追究有关部门和领导人的责任。

附件:一、电力价格检查情况统计表(略)
  二、越权随电价(费)征收各种基金(资产)附加费及加价情况统计表(略)
  三、农村居民生活用电价格统计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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