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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印发《国家农业资源持续高效利用实验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3-27 生效日期: 1998-03-27
发布部门: 农业部
发布文号: 农(资办)[1998]字第5号

一、总则
  第一条 创建农业资源持续高效利用实验区是国务院赋予农业资源区划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是深化农业资源区划工作,强化虚实结合,拓宽工作领域,增强发展能力的重要内容,对于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快速、健康、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了加强实验区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农业资源区划部门都要高度重视创建农业资源持续利用实验区工作,将其作为农业资源区划工作的重要任务之一来抓。按照本办法要求,层层强化规范管理,强化竞争机制,加快建设步伐,不断提高实验区的质量、规模和效益,提高实验区的知名度、影响力和示范辐射作用,提高农业资源区划工作的地位、实力与活力。

二、实验区的选建和立项程序
  第三条 实验区的总体布局原则上根据全国综合农业区划二级区,同时考虑一些特殊区域和农业类型进行布设,每个实验区都要有一定的区域类型代表性。

  第四条 实验区项目的选择范围主要限于有关农业资源开发利用的第一性生产建设项目及其与之配套服务的其它项目。

  第五条 实验区的建设内容要以农业资源的持续高效利用为目标,围绕所代表类型区域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中有关农业资源利用的重大、热点和带有方向性的问题建立高层次、高科技、高效益、综合性的实验区,达到既集约利用资源,实现高产、高效,又能保护和培植资源,实现可持续发展,对推动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起到示范引路作用。

  第六条 申报国家农业资源持续高效利用实验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作为省级实验区一年以上,且成绩显著;
  (二)区域类型代表性强;
  (三)当地政府和主管部门领导重视,积极性高;
  (四)农业资源区划机构健全,技术力量强,有稳定的资源区划事业经费;
  (五)地方财政有配套能力。

  第七条 国家农业资源持续高效利用实验区由省(区、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兵团农业资源区划办归口申报,填报《国家农业资源持续高效利用实验区项目协议书》一式四份。全国农业资源区划办派员对其进行全面审核,并写出评价报告提交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后正式批准下达。

三、实验区的管理
  第八条 实验区项目一经批准,承担单位必须按计划确定的任务、内容和进度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制定切实可行的规划和年度计划,采取有效措施,严格管理,保证落实。实验区项目因不可预料的因素作调整时必须写出正式报告,经省(区、市)农业资源区划办审核后,报全国农业资源区划办批准。

  第九条 国家农业资源持续高效利用实验区以县(地、市)为单位审批,在具体实施中要注意做好点面结合。根据县域内主要区域类型,以乡镇、村为单元建立实验区示范点,树立样板,同时要做好辐射推广和面上推动工作。示范点要树立明显的标志,以扩大影响和便于检查指导。

  第十条 为了加强对实验区工作的领导,调动各方面力量,争取多方支持,各实验区要充分发挥县(地、市)农业资源区划委员会的作用,有关部门各自负责本部门项目的投资和建设,农业资源区划办公室要做好实验区项目的具体管理、协调、检查和指导等工作。没有农业资源区划委员会的县(地、市),要成立实验区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工作。

  第十一条 各实验区要认真做好实验区建设前后有关数据资料的观测、记载、积累等工作,每年底要进行工作总结,并于翌年1月底前将上年工作总结和当年工作安排报全国农业资源区划办。

  第十二条 实验区建设初期,全国农业资源区划办将根据不同情况,给予部分实验区一定经费。实验区经费按年度划拨,国家、省、地县按1:1:1比例进行资金配套(有条件的省、地县资金配套比例可提高)。省、地县必须出具配套资金拨款凭据复印件,全国农业资源区划办才予拨款。对全国农业资源区划办不能安排工作经费的实验区,所在省(区、市)农业资源区划办要安排一定的实验区工作经费,保证工作开展。实验区经费主要用于开展实验区所必需的规划设计,新技术、新品种的引进和推广,以及宣传和科技培训等项目支出,要保证专款专用,严格实行国家财务制度。
  全国农业资源区划办安排的实验区经费50%实行滚动使用。

  第十三条 各实验区要多形式、多渠道筹措资金。为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强化责任感。全国农业资源区划办鼓励和提倡县(地、市)农业资源区划办在实验区建设中实行资金有偿使用,按照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原则与有关各方建立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或组建经济实体。通过实验区建设不断壮大农业资源区划部门自身的经济实力和发展能力。

  第十四条 在实验区批准立项后,全国农业资源区划办将会同有关省(区、市)区划办对部分实验区的运行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对达不到要求的限期改正,对确实无法承担实验任务的将及时进行调整。

  第十五条 为了推动工作、树立典型,全国农业资源区划办将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地举办实验区工作培训班、现场会和经验交流会,指导实验区工作的开展。

四、实验区的验收
  第十六条 国家农业资源持续高效利用实验区三年为一个建设周期。到期后,全国农业资源区划办将对安排工作经费的实验区进行验收(具体验收要求和验收方案见附件),其余的由所在省农业资源区划办组织验收,全国农业资源区划办派员参加。

  第十七条 每个建设周期的实验区项目验收全部完成后,全国农业资源区划办将根据各验收组意见和材料进行评比,对工作特别突出的实验区和个人将给予奖励。

  第十八条 实验区验收后,对地方领导重视、工作成绩突出,实验区内容具有重要示范、推广价值,且需要进一步发展、提高、完善的,由地方提出下一周期的建设内容,按规定程序重新申报,全国区划办将予以优先考虑。


五、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原《国家农业区域开发治理实验区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即停止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全国农业资源区划办负责解释。

附件:国家级农业资源持续高效利用实验区验收方案
  一、总则
  第一条 国家农业资源持续高效利用实验区(简称实验区)验收工作是实验区项目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强实验区管理的重要手段,是实验区工作必不可少的环节,必须实事求是、认真对待。进行实验区验收的目的旨在加强实验区的宏观管理,评估计划任务完成的情况、投资效果,以促进工作的开展和成果的应用;并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不断提高实验区的质量与水平。
  第二条 凡到期的实验区项目,均在下一年度内按有关要求进行验收。
  二、验收程序与内容
  第三条 需要验收的实验区项目完成后,项目管理单位要及时进行总结,准备有关验收规定的材料,逐级上报审定至省(区、市)农业资源区划办。
  第四条 省(区、市)农业资源区划办对整个验收筹备工作审议通过后,将有关材料和对验收工作的安排意见一并报送全国农业资源区划办。全国农业资源区划办与有关省(区、市)农业资源区划办协商确定验收的具体事宜。
  第五条 各省(区、市)农业资源区划办应在项目验收前两个月将验收材料上报全国农业资源区划办公室,对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必须按要求修改后再进行验收。
  第六条 验收时间由全国农业资源区划办公室确定。
  第七条 验收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计划任务完成情况,包括配套资金落实和经费使用情况、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等;
  (二)项目的质量和水平,包括项目的意义、区域代表性、科技含量、示范作用、发展前景等;
  (三)项目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
  (四)项目推动当地农业资源区划部门自身建设情况。
  第八条 实验区项目验收时,项目管理部门必须提供下列材料:
  ※实验区项目总结(验收材料1)
  ※实验区项目实验结果汇总表(验收材料2)
  ※实验区项目经费使用总决算表(验收材料3)
  ※ 实验区项目验收证书(由全国农业资源区划办统一印发)
  ※ 其它有关资料:录相(如已有录相素材请编辑整理,如无素材无需后补)、图片册等。
  三、验收的组织管理
  第九条 国家级实验区项目的验收,由全国农业资源区划办公室主持。
  第十条 实验区项目验收组由国家和省(区、市)农业资源区划办公室的领导和专家5-6人组成(其中:国家区划办2人,外省2人,本省1-2人)。具体参加人员由全国农业资源区划办确定。
  第十一条 验收组负责项目验收工作,写出验收意见。全部验收材料一式两份报全国农业资源区划办公室备案。
  四、附则
  第十二条 实验区项目验收属于工作验收,不发验收费,要勤俭节约,廉洁自律。
  第十三条 本方案由全国农业资源区划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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