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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关于公布《铁路劳动安全奖惩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11-28 生效日期: 1998-01-01
发布部门: 铁道部
发布文号: 铁劳(1997)114号

各铁路局(集团公司)、工程、建筑、工业、物资、通号总公司并工会:
  为强化铁路劳动安全基础工作,健全劳动安全管理机制,现将《铁路劳动安全奖惩办法》予以公布,请按照执行。原《铁路职工安全生产奖惩办法》((84)铁劳人字1878号)、《关于试行劳动安全奖杯制度的通知》(铁劳函(1994)13号)同时废止。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铁路劳动安全奖惩办法
  一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劳动者在铁路运输、施工、工业生产中的安全与健康,搞好安全、文明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铁路局(含广铁(集团)公司,下同),工程、建筑、工业、物资、通号总公司


    第三条    保证安全生产,必须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强化安全基础建设,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管理,严格考核。对在安全生产中作出成绩的,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造成事故影响劳动安全的,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经济处罚。
  对造成重大职工死亡事故的,要同时依照《铁路重大职工死亡事故责任领导人行政处分办法》等规定,给予有关责任领导人行政处分;对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联法规    

    第四条    实行劳动安全奖惩制度,应贯彻精神鼓励为主,物质鼓励为辅的方针,把思想政治工作同经济手段结合起来。
  二  奖  励


    第五条    凡达到下列要求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1、铁路局职工总人数为20万人以上(含20万人)的,10万人以上、20万人以下的,10万人以下(含10万人)的,分别实现无责任死亡事故连续4个月(日历整月,下同)、6个月、8个月的,由铁道部给予通报表彰,并按单位职工总人数人均2元发给奖金;分别实现连续12个月、16个月、20个月无责任死亡事故的,由铁道部、中华全国铁路总工会给予通报表彰,并授予劳动安全奖杯。
  2、隧道工程局连续14个月,建厂工程局、电气化工程局连续28个月,其他工程局连续22个月,实现无责任死亡事故的,由铁道部、中华全国铁路总工会给予通报表彰,并授予劳动安全奖杯。
  三  处  罚


    第六条    对发生责任职工伤亡事故的单位,按下列规定给予经济处罚。
  1、发生一次负伤5人及以上事故的,每负伤1人处以罚款1万元。
  2、发生一次重伤3人及以上事故的,每重伤1人处以罚款2万元。
  3、发生一次1至2人死亡事故的,每死亡1人处以罚款4万元。
  4、发生一次死亡3人至10人重大死亡事故的,每死亡1人处以罚款5万元。
  5、发生一次死亡11人及以上重大死亡事故的,每死亡1人处以罚款6万元。
  6、发生一次死亡50人及以上特大死亡事故的,每死亡1人处以罚款7万元。


    第七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除按第六条规定标准罚款外,将加重处罚。
  1、无故不按规定时限调查结案的,每件事故另加罚5万元。
  2、谎报或隐瞒职工死亡事故而被上级主管部门查出的,每件事故另加罚10万元;已获得荣誉和奖金的,除追回奖金、奖杯外,再处以与奖金等额罚款。


    第八条    对谎报或隐瞒职工死亡事故单位的有关领导人员,要追究责任,通报全路。
  四  管  理


    第九条    对各铁路局劳动安全奖惩的实施,由部劳动工资司主办。上述单位实现本办法第 条的有关规定后,应以正式文电形式报铁道部,经部劳动工资司审核,报请主管副部长批准,发铁道部电报表彰和奖励,同时抄送部财务司。
  上述单位发生责任死亡事故后,部劳动工资司以罚款通知书(式样附后)主送事故单位,所罚款项在年度工效挂钩工资总额结算中予以扣除。


    第十条    各工程局、设计院、工厂的劳动安全奖惩,分别由主管总公司根据本办法精神制定实施办法,并负责办理拨付和收缴。


    第十一条    受奖单位所得奖金,应用于奖励在安全生产中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平均分配,不得挪作他用。各单位对下事故罚款用于补贴劳动安全奖励、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配备劳动安全监察所需通讯工具及检测设备仪器等。


    第十二条    计算各单位安全奖金的职工总人数,应为部劳动工资计划下达的职工人数。
  五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安全周期可连续计算。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铁道部劳动工资司负责解释。

式样
  铁路职工伤亡事故罚款通知书
  (  )劳安监字第  号
  你单位  年  月发生职工伤亡事故计  件,职工死亡  人,重伤  人,轻伤  人。其中:
  1.一次死亡50人以上特大事故  件,死亡  人,处以经济罚款  万元。
  2.一次死亡10人以上重大事故  件,死亡  人,处以经济罚款  万元。
  3.一次死亡3人以上重大事故  件,死亡  人,处以经济罚款万元。
  4.一次死亡1至2人事故  件,死亡  人,处以经济罚款  万元。
  5.一次重伤3人以上事故  件,重伤  人,轻伤人,处以经济罚款 万元。
  6.一次负伤5人以上事故  件,负伤  人,处以经济罚款  万元。
  7.不按规定时限调查结案,加罚  万元。
  8.谎报或隐瞒职工死亡事故,加罚  万元。
  9.谎报或隐瞒职工死亡事故,扣回奖金,处以等额罚款,计  万元。
  根据《铁路劳动安全奖惩办法》规定,以上事故处以经济罚款共计人民币
  万元,从当年工效挂钩工资总额结算中扣除。
  铁道部劳动工资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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