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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1997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12-08 生效日期: 1997-12-08
发布部门: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皖国税发[1997]236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
  为做好1997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现将有关要求和安排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汇算清缴前的各项准备工作。重点要抓好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下发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皖国税发[1997]161号)转发,以下简称《办法》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皖国税发[1997]160号)转发,以下简称《规程》的贯彻实施,要组织好对涉外税务干部和外 商投资企业办税人员的宣传、培训和辅导工作。1997年度的汇算清缴工作,各地必须统 一按《办法》和《规程》的要求进行。

  二、了解和掌握本地区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状况、税源变化、盈亏原因等情况,对企业 的经营核算、企业所得税预缴、减免情况等要逐户核实,做到心中有数。要注意对所得 税日常征管资料和以往年度汇算清缴资料的分析及经验的借鉴,为1997年度汇算清缴工 作打好扎实的基础。

  三、进一步提高汇算清缴工作的质量和时效,力争汇算清缴率达到100%。低于100%的, 要书面说明原因。第四季度所得税预缴一定要与汇算清缴分开,不得留在汇算清缴中一 并进行。对企业申报资料不全,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申报和汇算清缴税款的,要及时进行补报、催报、催缴,逾期仍未申报、缴税和通过审核、评估发现企业申报不实的,要严格按《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四、为加强对各地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指导、督促和检查,省局将制定全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考核办法,对各地的汇算清缴报表的编报和工作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考评。

  五、1997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表在1996年度汇总表的基础上做了适当补充,增设了税务机关调整内容,对编报口径重新做了修订,各地要按照修订后的《涉外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表编报口径》(附件三)编报,报表编报人员和主管领导要加强报表的审 核,提高报表编报质量。

  六、外商投资企业各类所得税申报表、《办法》、《规程》中所附各类报表、文书以及 所得税汇总软盘,省局将一次印制和拷贝,请各地按所需数量,届时及时领取。

  七、199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时间安排在1998年3-6月份进行,各地汇缴结 束后,应于1998年7月10日前将书面总结报告、计算机报表和拷盘一并报送省局,不得延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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