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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廉租住房租赁减免登记备案费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12-02 生效日期: 2000-12-02
发布部门: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发布文号:

各区县房地局:
   经市政府批准同意的长宁、闸北两区廉租住房试点工作,现已进入实施配租阶段。为了确保廉租住房工作的顺利开展,经研究决定,凡廉租对象租赁的房屋,登记备案费应予以减免。各房地产交易中心受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按登记备案发证所需的工本费用,每件收取20元登记备案费。
    

二000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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