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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政府关于严格控制和压缩非生产性项目建设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07-18 生效日期: 1995-07-18
发布部门: 甘肃省政府
发布文号: 甘政发[1995]70号

当前,全省非生产性建设项目过多,分散、挤占重点建设和生产性建设投资的问题日趋突出。一些部门和单位以各种名义兴建宾馆、招待所、办公楼、会议楼、大礼堂、高标准住宅;一些地县在大灾之年,财政十分困难、职工工资拖欠的情况下,仍然热衷于上非生产性建设项目。这种作法与我省财力状况是不相适应的,超越了省情,必须引起各方面的高度重视。为了集中必要的资金,保证农业、能源、交通、原材料等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的建设,必须尽快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控制非生产性项目建设。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控制项目的审批。对下列非生产性项目,1995年不再批准和开工,今后也要严格控制审批,主要是:办公楼、招待所、宾馆、饭店、大厦、写字楼、超标准住宅以及以各种中心为名的非生产性建设项目。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审批,必须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高档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通知》(国发(1995)13号)要求执行。
  外商投资涉外旅游宾馆(包括饭店)和写字楼,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二、严格执行基本建设审批程序。凡总投资在3000万元及以上(需省上安排资金的总投资100万元及以上)的非生产性项目的立项,由省计委审批;限额以下项目的立项由地州市和部门审批,并报省计委备案,严禁以技术改造名义搞非生产性建设。
  新建、扩建基本建设项目中,未经批准不得“搭车”建设非生产性项目;对经批准的非生产性项目,作为整个项目的单项工程,要单独批复开工报告。
  对于未按规定审批立项及开工的项目,或已批准开工,但自筹资金不落实的项目,计划部门不得安排配套资金,财政和银行不得发放拨款或贷款,土地管理部门不得办理用地手续,城建部门不得发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许可证。

  三、严格项目资金管理。非生产性项目的资金来源必须符合国家和省上有关规定,严禁下列资金用于非生产性项目建设:救济资金、扶贫资金、教育经费、流动资金、省财政预算内专项建设资金和省上其它专项资金(或基金)。
  经批准立项和开工的项目,必须按隶属关系纳入全省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和地州市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各级财政和银行据此拨付资金。
  非生产性项目建设资金必须存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实行先存后用、统一管理。

  四、加强建设用地管理。非生产性项目征用土地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家规定的申报程序和批准权限报批,不得化整为零,越权审批。不准利用菜田和耕地建设非生产性项目。
  规范土地出让收入的管理。各地县的土地出让收入必须按规定比例足额上交省财政。土地出让收入作为专项基金,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按计划集中用于农业、重点建设项目和城镇基础设施建设,不得为非生产性项目安排资金。

  五、加强对非生产性项目建设的监督和管理。计划、财政、建设、土地管理、税务、审批等有关部门和人民银行、建设银行等金融机构,都要根据各自的职责,对非生产性项目从审批程序、资金来源、建设条件和建设内容等全过程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
  凡拖欠职工工资的地县和国有企业单位一律不准兴建办公楼、招待所以及各种中心等为名的非生产性项目。
  对全民所有制单位将资金转移到集体所有制单位,以后者名义建设的非生产性项目,要按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各级有关管理部门都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的要求,对计划外建设、不主动申报纳税,甚至在建设项目名称上弄虚作假、逃避征税的建设单位进行处罚。
  各施工单位一律不准为非生产性项目的建设垫资施工,对由垫资造成的损失,由施工单位自己负责。

  六、清理在建项目。各地、各部门对在建的非生产性项目要进行认真的清理,凡灾情严重、发不出工资的地县,以及资金来源不正当、建设资金不落实的部门,对非生产性在建项目该缓建的要缓建,该停建的要停建。此项工作九月底以前完成,清理结果送省计委汇总后报省政府。
  凡过去省上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之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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