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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张贴《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严格执行法定存款利率的公告》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3-20 生效日期: 1998-03-20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发布文号: 银办发[1998]25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
  为加强利率监管,进一步增强利率政策的透明度,总行决定在国内各金融机构的营业场所张贴《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严格执行法定存款利率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告》的张贴范围按总行银传[1996]14号文中有关规定确定。

  二、《公告》在北京统一印制。人民银行各分支行负责本辖区《公告》的发行和组织张贴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需数量,原则上与1997年10月23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关于降低金融机构存款、贷款利率的公告》数量相同,如有变化,请各省级分行速告知总行。联系电话:(010)66194245或(010)66194246。

  三、《公告》印制和邮寄等费用,由人民银行总行承担。

  四、各金融机构的营业场所必须于1998年4月20日前完成《公告》的张贴工作,并切实做好相应的宣传、解释工作。人民银行各省级分行要在《公告》张贴结束后15日内将工作完成情况及有关问题上报总行。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严格执行法定存款利率的公告
  为维护国家利率政策的严肃性和正常的金融秩序,保护存款人的合法利益,坚决制止和查处金融机构违反法律法规和利率政策提高存款利率的行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告如下:
一、各金融机构(包括邮政储蓄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法定存款利率。严禁擅自提高存款利率,或以手续费、协储代办费、吸储奖、有奖储蓄、介绍费、赠送实物等名目变相提高存款利率。
二、任何超过法定利率的存款利息不受法律保护。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从事或变相从事吸收公众存款业务的非法金融机构办理存款,否则风险自负。
三、对违反国家利率规定,擅自或变相提高存款利率的金融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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